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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业机械转让

第二节 农业机械转让


1983年前农场所有大中小型农业机械为全民所有。
  自1984年试办家庭农场,农场农业机械,由职工自有和全民所有两部分组成。职工自有大中型拖拉机台数20台,占总数的4.3%;联合收割机职工自有1台,占总数的0.3%;载重汽车职工自有台数9辆,占总数的6.4%;小型拖拉机职工自有18台,占总数的42.9%。
  1985年农场在全面兴办家庭农场的同时,制定了农业机械转让和承包实施办法。
  1、农场转卖给职工家庭农场的机具设备,所有权属家庭农场,一般不准转价出售,可以更新,如有特殊情况,经生产队批准可以在内部转让。
  2、承包给职工家庭农场的机具、设备、承包期内使用权归职工家庭农场,所有权归农场。
  3、农机具作价卖给职工,当时交10%的定金,每台件定金最多不超2000元,1000元以内的台件当年一次交清,超1000元以上在5000元以内的在二三年内还清,大于5000元交占用费。5年不能还清,从第六年起以余额为基数按月息7‰交占用费,如以银行贷款当年一次还清,贷款利率高出6‰部分,由农场承担。
  4、按净值卖给职工家庭农场的大型外国机械,以净值部分按折旧率计算10年内分期付款,以余额为基数按月息4‰交占用费,折旧交完后,机具归己。也可按折价办法卖给个人,但需经总场批准。如经银行贷款当年一次还清,贷款利率高出4‰部分由总场承担。
  5、凡承包给职工家庭农场的农机具,除按规定折旧率上交折旧外,同时要按固定资产净值交占用费3%。承包期满,机具归农场,并保持完好状态。
  1985年全场共转卖各类农业机械730台,职工自有农业机械占总数的63.9%。其中履带拖拉机占履带拖拉机总数的83.7%;联合收割机占联合收割机总数的77.9%。
  1986年改革出现反复,农场收回了转卖的大部分农业机械,职工自有农业机械由1985年的730台,减少到151台,职工自有农业机械由上一年度的占总数63.9%下降到占总数的13.6%。除职工自有小型农业机械(手扶及小四轮)仍是增长趋势外,其它各类农业机械职工自有数量和比重都呈下降趋势,一直持续到1994年。从1986年到1994年间,职工自有农业机械(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载重汽车)的比重,始终徘徊在总数的10%~20%之间。
  1994年家庭农场全面恢复,并做到“两自”、“四到户”。农场领导曾在多次会议上表示不再“翻烧饼”,增强了职工家庭农场承包经营的信心,调动了个人购买农业机械的积极性。1995年农业机械职工自有数量开始明显增加,随着转卖农机政策的陆续实施,到2000年七星农场的农业机械已经完成了所有制的变革,全场95%以上的农业机械及运输车辆为职工个人所有。
  经济体制改革期间主要机械职工自有量与全部拥有量变化情况详见附表。
            职工自有量与全部数量变化情况表
               (1983~2000年)
  表2-1                       单位:台%


  续表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