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兴办家庭林场
第三章 林业改革
第一节 兴办家庭林场
1985年以兴办职工家庭农场为突破口的经济体制改革在全场全面铺开。农场根据国家政策和农场实际情况,决定林业改革同步进行。可以兴办家庭林场,也可以承包经营。农场规定荒山、荒地、边远地区的郁密度0.3以下的次生林,可办开发性林场,面积不限,地权归公,林权归己,子女可以继承,可以折价转让,承包期20年,头五年不收费用,五年后每年每公顷收67.5元的资源占用费,每年挂账,待林木有收益时一并归还。这一政策鼓舞了职工群众,除了承包林地163.8公顷外,还兴办家庭林场26家。在原有林地的基础上,造林2378.2公顷,产值457万元,1986年就达到了27家,造林2581.6公顷,产值276万元,1987年承包林地1169.5公顷,家庭林场只有16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