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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自建公助职工住房

第七章 住房制度改革

第一节 自建公助职工住房


1984年农场首次下发了星场发[1984]2号和星场发[1984]54号文件,对职工住房自建公助有了规定,全场的私有住宅面积由1983年的344平方米上升到1635平方米。
  1987年为迅速改变农场职工住房难的局面,农场下发星场发[1987]17号文件,决定在全场继续实行自建公助职工住房办法。当年自建公助面积达到1.33万平方米。自建公助具体办法如下:
  一、闲散的无法居住的土草房,可把门窗、木料、砖、瓦、基石合理作价转卖给个人,自修自住。
  二、自建公助职工住房
  1、公助标准;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老工人、有中级职称的科技知识分子农场资助2000元,建国后直到1957年底参加工作的,资助1500元,1958年到1966年底参加工作的资助1200元,1967年后参加工作的资助1000元。
  2、申请自建公助的职工,必须预交自建经费,建筑面积30~40平方米内预交2000元,40~50平方米内预交3000元,50~60平方米内预交4000元。
  3、自建公助房屋可借支建筑材料费1000元,分五年偿还,从工资中分月扣回,不发工资的,从个人产品收入中扣回。
  4、工作调动或另行自建新房,可以质论价转让他人,转让后交回农场资助资金,办理房产转让证书,转卖不出去,农场按证书标明造价扣除折旧费和资助资金后的价款收回,收回的房产农场有权转卖他人。
  5、农场职工、合同工、顶岗临时工均可申请“自建公助”住房。
  6、“自建公助”住房面积控制30~60平方米内统一规划,控制建筑标准,自建公助房屋建成后,原居住房屋所在单位收回,另行分配住户。
  三、总场统一签发房证。自建住房,房权归己,房主有居住权,继承权,有房产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