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职工住宅转卖
第二节 职工住宅转卖
经管局批准,农场1988年实行房屋转让。当年全场共转让职工住宅2.47平方米。职工个人出资150万元,建私有住宅7850平方米。
一、优惠标准
1、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老工人,现任总场级领导,按房屋作价的75%给予优惠,但最高优惠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2、1959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和现已取得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优惠72%,但最高金额不得超过4000元。
3、1969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和历年下乡知识青年,历年分配农场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国家承认其学历的自学、电大、函授等获得毕业证书招聘来,教材过关的教师(含临时工教师)优惠70%,但最高优惠金额不超过3500元。
4、1975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优惠67%。但最高优惠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
5、197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优惠65%但最高优惠金额不得超过2500元。
6、夫妇双方都是临时工的优惠60%,但最高优惠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
7、在农场办理退(离)休工人、干部、其优惠待遇同在职职工。
二、房款回收办法
1、从1988年起回收卖房款,凡1988底一次交清个人应付款者再优惠30%。
2、房款原则上5年还清,但售价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每年还款不低于200元每拖后一年罚25%,售价2000元以上者,每年还款不低于售价的十分之一,但最长还款期不得超过10年。每拖后一年罚款25%。
3、所欠房款全部交清后房权归个人所有,可以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