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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房产管理

第五节 房产管理


1987年以前,农场职工住宅几乎全部为全民所有的公房,为国有的固定资产,农场统一管理房屋的建设、维修工作,职工有偿居住。1987年农场推行职工住房私有化改革,1988年下半年开始职工住宅房屋产权转让,年底即全部转让完,共计转让职工住宅2.47万平方米。1988年以后,职工住房一律由个人出资兴建或购置。住房产权归己。
  1988年为适应房产改革后的形势需要,农场成立“土地房产管理科”,负责全场房产管理。
  房产管理的主要工作职能是:建立私有房产的产籍档案;房屋确权和颁发房屋产权证书;房屋归属的交接、抵押、租赁、咨询等业务。
  1992年,农场第一次开展了私有房屋的普查、确权发证工作,建立了全场私有房屋9800份户籍档案。颁发了黑龙江省监制的房屋产权证。居民首次掌握了以法律保护的私有房产要件。
  1999年开展了私有房产证更换新证的工作,更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的证书10181本。
  2005年全场共有房产管理档案10181份,做到一房一档。房产私有化后,房屋原先的静态居住功能已变化为动态的使用功能。房屋抵押、房屋租赁及买卖交易不断发生,房产科增加了房屋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商务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