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物资管理
第二节 物资管理
1987~1990年,物资科实行“定额上缴,利润分配”的分配办法。利润按50%、30%、20%的比例,分配给农场、物资科和物资科职工。物资科内部实行计分制,按每名职工取得工分多少分配利润,亏损按工资占全科工资总额的比例分担。分库划归分场管理,实行经营承包。生产队的物资管理采取专业户承包或材料员承包的办法。前者定额上缴,后者承包销售费用,均自负盈亏。
1991年,针对以往工作中存在的重经营、轻管理和服务差的问题,农场将物资科的职能由经营服务型转向管理服务型。物资科按农场规定的费率从下拨物资结算款中提取费用,标准是下拨农业分场按3.6%提取,下拨给场直单位按6.33%提取,大宗物资运费由用户自己承担。物资科内部实行岗位经济责任制,将岗位经济责任落实到各业务股。职工打破基本工资制度,按工资的80%预借生活费,其余20%作为风险抵押金,年终各业务股根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兑现工资。收入不足以支付工资全额时,由职工按工资总额按比例承担不足部分。亏损时由风险抵押金弥补,仍不足时由计财科从发展生产基金中支付。年终经营盈利,按50%、20%、15%、15%的比例分配用于支付农场发展基金、风险储备金、福利基金和个人奖励。
奖金按标准和计分进行分配。分配的比例是,正科级干部200%、副科级干部160%、股级干部128%、一般干部100%、工人80%,同时还要根据得分的多少进行加减。计分内容是:岗位责任、服务态度、劳动纪律、场规场纪、劳动效益、学习成绩和文明站库评比等。
1992年,物资科将工作重点转向用活农场物资、加强计划管理、避免物资积压上,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