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权力下放
第二节 权力下放
一、干部管理使用权
1987年以前,农场对干部的使用,一律实行党委任命制。1988年农场实行“场长负责制”,农场行政干部的使用,开始实行场长聘任制,先行聘任的是股、队级行政领导干部。1989年农场实行党政分开,党委负责党群和政治干部的任免,对场长聘任的行政干部,党委只行使建议、考察权。1993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农场试行人事权力下放政策,赋予各农业分场、场直各公司经理、各厂厂长聘用本单位行政副职干部的权利,所聘人员报农场党委组织部备案。而这些单位的主管行政领导干部和其它同级干部仍由组织部考核,报农场党委任命。
1994年,建三江管局将副场级聘用权下放给各农场,由各农场场长聘任,任前报分局党委组织部考核,任后报分局备案。
1994年以后,农场只负责科级干部的管理、考核、任用。生产队和场直股、站一级干部的使用则由分场和场直公司一级单位领导班子任免。
二、经营管理决策权
从1987年开始,农场对分场的农业种植结构、种植计划、比例等方面的决策权下放到各分场,分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种植结构与比例,农场不再统一规定,彻底放权给分场,分场同样放权给各生产队,提高了基层种植积极性。
对于场直其它企业,农场根据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放权给各公司。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租赁、转让、委托、变卖等形式,把企业的经营彻底推向市场。
三、资金使用权
农场把经营决策权下放给分场场长、企业经理,同时也给予一定的资金使用权,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在农场场长授权的权限内,行使人、财、物的决断权,坚持“一支笔”批钱的原则。这些企业行政主要领导也就获得了二级法人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