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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典型案例

第二节 典型案例


一、张宝挪用公款案
  张宝,原建三江啤酒厂销售员。1987~1991年利用在啤酒厂任销售员工作之便,多次将销售啤酒款挪为己用,累计金额7.4万元。七星检察室于1992年5月对张宝立案侦查,同月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1992年12月经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对被告人张宝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二、李显秋玩忽职守案
  李显秋,原七星农场油厂厂长,1990年在担任油厂厂长期间,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该厂豆饼被建三江火车站职工廖某骗走,价值为8.7万余元,经七星检察室立案侦查认为李显秋构成玩忽职守罪,后经上级检察机关批准给予李显秋定罪免予起诉。
  三、商业公司申诉案
  1995年12月11日,七星农场二商店发生火灾,沈某承租的星海商店里的商品全部被烧,据此沈某将七星农场商业公司诉之法院,经建三江农垦法院1996年9月26日一审判决七星商业公司败诉赔偿沈某的经济损失17.56万元。2000年6月七星农场商业公司因不服建三江农垦法院[1996]建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七星检察室提出申诉,经检察室调查认为,建三江农垦法院审理本案中依据法律不当,采信了沈某提供的假证。检察室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于2000年8月30日提请黑龙江省法院向黑龙江农垦中级法院抗诉。2001年4月9日建三江农垦法院开庭再审此案,对此案件进行了改判。
  四、梁书龙贪污案
  梁书龙,原七星农场水利公司会计,在担任水利公司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重复入账、涂改单据、做假账等手段侵吞公款共计155.67万元。梁的行为严重地触犯了刑律,2002年6月17日七星检察室对该案立案侦查,同月26日对梁执行刑事拘留。经建三江农垦法院审理,以贪污罪判处梁书龙无期徒刑。
  2005年5月,检察室接待群众来访,工作人员正在认真分析上访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