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医疗制度改革
第二节 医疗制度改革
一、医院改革
职工医院从1987~2005年进行过多次改革。一是1997年以后的人事改革,二是1999年以后的体制改革,三是2000年以后的医院经营方式的改革。
管理体制上从1987~1999年实行科院合一,隶属七星农场。2000~2002年科院分开。2003~2005年又科院合并,隶属七星社区。
1997年以后在农场改革精神的指导下,本着“减少冗员“的原则,医院领导班子在制定出改革步骤、方法、方式报请农场批复后,按定员定编,实行聘用。通过群众评议和考试、考核,实行尾数淘汰。结果28名人员下岗。辞职7人,自行离岗23人,挂岗20人,转岗5人。共计83人解聘。2000~2003年职工医院全员解聘(包括其基层卫生所医务人员)实行按岗聘任;由院长聘任副院长、总护士长、科主任、科护士长及医院管理人员。由科长聘任防疫站站长、计生办副主任、妇幼保健站站长、基层卫生所医务人员。后勤工人岗位实行雇佣制。2004~2005年全员实行聘用制,因事设岗以岗定编,逐级聘任;分别由各科主任、护士长按设岗指数选择科室人员,各科室人员亦可选择其它岗位。凡经民测、考核双向选择的落聘人员,全部视为下岗人员,以后有空岗位时,落聘人员经考试、考核后择优录用上岗。基层卫生所原则上只设1人。下岗人员三年内免交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保费用,个人承担应自行缴纳部分,其他按照农场文件执行。
2000年以前农场对医院实行差额补贴,其余靠医疗收入自行解决。医院打破工资制度,由医院聘用科主任,由科主任聘科室人员,经济收入为科室的经济收入(按比例提取各种收入),风险由医院共担。2000年以后开始实行企业管理。农场对医院采取零拨款,不再补贴。院长、书记由农场任命。其余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因事设岗,以岗定编,逐级聘任,科室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和管理办法。对药品采取招标式比价采购。2000~2005实行岗位工资制(包括政策性收入),按照所聘用的岗位工作量,职能技能,工作年限,创收情况制定标准。管理人员和行政科室人员,如年终全院亏损,按百分比扣除相应的工资。经济指标未完成的科室人员,按百分比扣除相应的工资,经济指标完成后科室与医院4∶6分成做一次分配。科室主任、护士长在二次分配中可提取10~20%的岗位补贴。兼职干部不参与工资分配,承包科室不参与工资分配,每月按科室实际完成情况,拨发工资。
二、医疗经费
农场为堵塞漏洞,避免浪费,切实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1992年农场对卫生系统医疗经费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医疗经费从1987~1999年农场按标准对医院实行差额补贴,作为医疗补助金,每年定额补贴200万元;
到2000~2005年,农场不再给予补贴。开始实行企业化管理,即为零拨款,自负盈亏,靠医疗收入自行解决。
医疗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卫生系统人员工资及附加费和工资补贴。医疗经费、药械费、防治费、计划生育、妇幼保健以及经批准到外地治疗费用等。单台(件)器械设备购置在500元以上,按农场批准的计划,经计财科批准,农场另拨。
医疗经费的管理,农场按标准给予的医疗补贴全额核给卫生科。由卫生科统一核算管理。
基层卫生所房屋折旧、房屋维修、药箱、药柜、冬季取暖等费用,均由生产队承担。药品、器械、库存药品作为卫生科库存,做好账务处理。1999年以前住院和在卫生所治疗实行(记)转账办法不变。
2000年以后医院门诊和住院治疗一律收现金。医疗经费报销标准大部分进行了调整。
三、医疗费报销制度
1987~2005年七星农场职工医院经历了公费医疗、部分公费和保险医疗三个阶段。
从1987~1990年以前属公费医疗阶段,农场对在册职工、长期临时工、合同工及停薪留职人员,实行公费医疗,对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减半。
1991~1999年农场对在册职工、长期临时工,合同工及停薪留职人员,每月给予2元医疗费。平时看病一律全费。
对住院病人,按工龄报销。病人住院时,按病种需交一定的押金,出院回单位可按比例报销。具体标准如下:工龄5年以下报销50%,10~20年报销60%,20~30年报销70%,30年以上100%。
独生子女的住院费,场直和生产队的需持票据及相关证明回单位100%报销。
对建国前的老干部和在垦区工作满20年,具有中级职称的科技人员及已退休建国前的老职工,一律公费。
为严格控制医疗费用,凡外诊人员,必须经医院院长同意,开具外诊证方可外诊,返回时按工龄条件给予报销。
2001年3月医疗保险实行后,除建国前的老干部、老职工就医仍全部公费,其他人员废除公费医疗,开始实行基本医疗保险。
2003年开始进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
2004~2005年以后,农场又开展了大病医疗保险和慢性病门诊补贴50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为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