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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业风险互助

第二节 农业风险互助


一、原则
  1、参加农业风险互助的范围:凡在垦区内从事种植业生产的全民,集体及具备独立经营能力又有较健全经济核算手段的个体经营者及单位,种植的五大作物,(水稻、麦类、玉米、大豆、油菜)及其它作物,统属于风险互助的范围之内。
  2、农业风险理赔的原则:本着低收、低赔和风险共担的原则,坚持“取之于面,用之一点”,丰年积累,欠年补偿,不以盈利为目的。按“统一”和“自愿”两种形式办理风险互助业务。
  3、农业风险互助保额的确定:根据垦区近年来种植业生产成本的投入水平和地区间的差别确定,单位面积直接成本幅度和风险互助保额,由风险互助人自行选择。
           公顷风险互助保额表
             (2005年)
  表8-11                       单位:元



  4、风险互助金的提取:根据风险互助保额的总金额,提取风险互助金的基础比例为5%,统一互助的多种农作物,根据该单位5年间平均产量及变异系数实行差别比例,变异系数在0~15%之间,比例为4.5%;变异数在15%~30%之间,比例为5%;在30%以上,比例为5.5%。
  5、农业风险互助的责任。根据风险互助人参加风险互助的农作物在遭受自然灾害造成损失时,风险互助管理部门负绝产损失和综合减产损失两种责任的赔偿。
  (1)绝产损失责任,风险互助作物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绝产损失。如:涝灾、旱灾、风灾、雹灾、冻灾造成的损失。
  (2)综合减产损失责任,风险互助作物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综合减产的损失。如:旱、涝、风、雹、冻、病、虫等自然灾害造成的作物综合损失。
  6、风险互助的赔偿。在风险互助作物发生风险互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造成减产损失在30%以上的,风险互助管理部门负责赔偿。
  属绝产损失的,依据风险互助保额和作物受灾前的生长期内应投入的直接生产成本比例,计算理赔额,但按农时成本中尚可毁种的,按扣除已投入的直接生产成本中能继续使用部分。
  综合减产损失的,采取一度定损和二度定损相结合的方法在收获前最终确定损失程度。理赔款由各级风险互助管理部门按收取风险互助金的比例分别赔付。
  二、一般程序
  1、风险互助的宣传工作。为了开展此项工作,在全场范围内进行大量的宣传活动。首先是,以会议的形式进行宣传,同时利用各种宣传栏、进行宣传,由于宣传工作开展的扎实有效,使农场的风险互助工作得以顺利实施。
  2、风险互助工作的开展。
  (1)前期投保阶段。首先是以生产队为单位,生产队会计与保户之间签定风险互助明细单;然后,各队会计根据明细单绘制投保地号图和投保面积的汇总,经分场核定后,上报农场风险办;最后是农场风险办统一进行汇总,对分局进行统一投保。风险互助金的收取自1996年至2000年,是以农场税费计划的形式,统一收取。每公顷一般收取互助金49.5~59.4元。自2001年开始,保户投保一律实行现金投保,旱田和水田一般按每公顷60元计算。
  (2)现场调查阶段。保户投保的农作物,一旦发生减产30%以上的自然灾害时。需在24小时内通知农场风险办,农场风险办根据灾情通知,进行现场调查,为了获得受灾情况的第一手资料,农场风险调查员常常是在道路泥泞、蚊虫叮咬,顶着风雨等艰苦的环境下,完成了一幅幅灾情图片的拍摄和现场录象。
  (3)灾情的赔付。根据灾情调查资料和收获后的实际产量,结合农场各年度常产,由农场联合验收小组,确定公顷理赔金额。1996~2000年对农户的风险理赔一般实行转账支付。从2001年开始实行现金投保,现金赔付,但由于现金参保率没有达到80%的参保率,一直到2002年这项业务实际没有进行
  2003年农场出台了优惠政策,重新配备了人员,专门下发了星分发13号文件和制定了《种植业互助保险管理办法》、《机电井互助保险办法》、《农机具管护管理互助保险办法》。对上实行以农场为单位的统一互助保险,对内实行货币化保险、货币化理陪的保险政策。
  根据七星分公司2003年一号文件精神和农业风险理赔原则,对参加统一互助保险作物的规模大户由分公司承担80%的互助保险金,其余由种植户承担;对规模小户参加统一作物互助保险的分公司承担60%的互助保险金,其余由种植户承担;自愿参加互助保险的种植户按小规模种植户的政策执行。
  2003年种植户自愿签订承保签单面积3703.4公顷,占应签单面积的8%。没有达到13号文件要求参保面必须达到80%的参保率。为了做大做强这项保险事业,分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对承保的3703.4公顷承担保险责任。当年发生70年一遇的特大旱灾,尤其是当时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物亚麻的种植遭受了毁灭性的灾害损失,参加保险的725.47公顷耕地近一半以上绝产,仅亚麻一项就支付理赔款26.3万元,各类作物共支付理赔款39.2万元。
  2004年由于种植业投保率没能达到80%的参保面,没有开展此项工作。
  2005年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工作的运作程序完全按照新制定的保险业务流程操作。农业保险费的收取先期采取的标准是根据总局制定的保险原则既:“农户自愿交一块65%、农场自筹补贴一块15%、总局承担补贴一块20%的保险原则”,虽经保险办大力宣传而收效甚微,种植户多以水稻是低风险作物不用投保为由而拒绝投保。鉴于此农场采取以农场为单位,以种植户为投保人,农场统一上缴保险费,灾后保险理赔受益人为农场的特定模式办理了2005年的农业保险业务。经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阳光相互保险公司磋商,年末以68%的赔偿比例给予返还保险费。上缴保险费193万元,年末返还理赔款168万元,保险及理赔各项手续完全按照新保险条款进行操作。
  三、工作成效
  通过农业风险互助,有力支持了抗灾救灾,使受灾农户很快恢复了生产。1996~2000年的5年间,共在全场向农户支付风险金达1289万元,其中:1998年因涝灾较重,当年共向保户支付风险理赔金350多万元,使全场2000多户,受灾程度达到绝产的种植户,在下一个年度恢复了生产,切实促进了垦区的农业生产,为垦区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创造了良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