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森林火灾与防火
第四节 森林火灾与防火
建场初,处于十年动乱,制度不健全,对护林防火不重视,造成九起重大森林火灾。1977年以后,林牧科建立森林档案,采取必要的护林防火措施,未发生火灾,场年年被评为护林防火先进单位。农场对烧荒制订“六不准”制度:
1、不经上级批准不准烧; 2、领导不在不准烧;
3、不组织好扑火队不准烧; 4、不通知友邻单位不准烧;
5、不打好防火道不准烧; 6、刮三级以上大风时不准烧。
农场还明确规定:每年春季、秋季和冬季为防火期,禁止野外点火。1980年农场成立护林防火指挥部(人员兼职、机构不列编制)。各单位都设有防火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