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物资管理
第二节 物资管理
建场初期,物资部门的人员由七星、集贤(双鸭山)、曙光三场调来。物资管理按“东总”物资管理办法(苏联模式)管理。由于刚组建,所以仓库均是临时设置。物资不分类入库。农场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领导,统一设库、统一保管。基层单位用什么领什么,用多少领多少。所进物资主要以生产资料为主(三类物资),大面积开荒以后,就以油料、零件为主。
六十一团物资进货地点,主要是佳木斯、福利屯和富锦县,各地设有驻在员一名。当时采购员既是计划员,又是驻在员。佳木斯主要从二级站(东北农垦总局供应站)进货。计划外物资由佳木斯驻在员同福利屯和富锦县驻在员联系解决。
1974年后,各生产队陆续建成了物资库,配备了保管员,油料员。全团物资加强了管理。物资统一由物资部门掌握,做到统一采购,统一供应。1975年,六十一团发了(1975)团后物字第10号文件,《关于物资消耗定额执行办法通知》,使物资管理开始走向正规。
1970年至1976年,采取兵团体制管理办法。兵团设后勤处,物资股、物资库。处长管仓库,股库分开。物资分设油料、零件、材料三个库。当时由于受“十年浩劫”影响,物资管理混乱。年初计划员大致做一个计划,不经讨论研究就进货。由于计划脱离实际,结果经常出现超储积压现象。还利用青年探亲之机购买紧缺物资,造成规格不对、质量低劣、废品成堆,积压物资金额达40万元。
由于物资管理体制是部队的方式,因而物资多数由管局物资部门统一下拨。采购人员缺乏专业知识,上级分配什么就进什么,调拨员和保管员按实际到货数验收入帐。有时帐、物不相符、管理混乱,年终盈亏现象较多。
农场成立以后,加强了物资管理。恢复了国营农场管理办法。
1980年,根据1978年的文件,制定了库存和零件消耗定额制度(即零件库存每亩不超过0.50元,零件消耗每亩不超过2.00元)。
1981年,总局下发了《黑龙江省国营农场物资系统建立经济责任制的试行办法(讨论稿)的通知》。
1982年以后,农场把物资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总结了建场以来物资管理的经验教训,下发了《1982年物资管理办法》。
1982年以后,全场开展物资检查讦比活动,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对先进单位给以物资奖励和精神鼓励。有力地促进了物资管理工作。
1984年,管局下发了《1984年物资管理工作任务》的文件。农场结合物资管理现状下发了(1984)16号《关于加强物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了物资计划与管理,物资采购与运输,物资分配与调拨,仓库管理,财务管理,业务人员职责等制度。各单位的物资管理工作越来越细,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好局面。从1977年以后,场每年都把油料管理单独列为一项,逐年完善油料管理(包括煤炭)。使农场油料从未超过上级规定,油料使用达到了标准。
三中全会以后,坚持了以计划为主,市场调节和外地订货调节为辅的原则。1982年以后,市场物资越来越丰富,物资供应渠道越来越广,开创了物资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