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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零件

第五节 零件


零件供应列入年度计划,对生产单位实行计划供应。计划外零件生产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供应。价值五百元以上零件,经场领导批准后,物资部门发给。易损零件由物资部门统一分配。零件发放执行交旧领新制度。燃油、电气件均由修配厂鉴定审批后方可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