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油料
第六节 油料
一、主燃油
1、田间作业用油每自然亩不超过4公斤,每标准亩定额0.9公斤,综合用油不超7公斤。
2、开荒(包括开后重耙两遍),每自然亩不超过3.3公斤。
3、大型农田基本建设用油,每立方土定量不超过0.35公斤。
4、推土机、专业农田水利工程队的每年机车每台定量10吨。其它单位每年6吨。
5、压路机每台平均年定量4吨,农田排灌、打井、座机等用油均定量每马力每小时不超过0.18公斤。
6、轮式拖拉机35马力以上的,农业生产队每台定量7吨,工付业单位每台定量5吨、事业单位每台定量4吨。35马力以下,农业生产队每台定量5吨,工付业单位每台定量4吨,事业单位每台定量3吨。
7、手扶拖拉机,农业生产队每台定量1吨,工副业单位每台定量1.5吨,其它事业单位每台定量1吨。
8、发电座机。有电区补发电平均定量,年马力不超过100公斤。无电区平均定量,每马力不超过200公斤。
9、5吨位以上柴油汽车每台定量8吨,4吨位车每台定量7吨。
二、汽油
1、4吨位以上载重汽车,农场车队年每台定量10吨。工付单位每台定量8吨,其他企、事业单位每台定量6吨。
2、载重2.5吨、2吨汽车、农场车队每台定量6吨,工付业单位每台定量5吨,其他事业单位每台定量4吨。
3、农业生产指挥用车每台定量3吨。
4、农场摩托车年每台定量:三轮300公斤,轻骑、嘉陵60公斤;长江、幸福、黄河牌等二轮定量156公斤。
5、拖拉机、起动机及洗涤用油定量,按柴油总数0.8%供给。
6、农场车队常年带挂车,4吨车以上定量补助汽油2吨。4吨以下车定量补助汽油1.5吨。
三、润滑油
1、柴机油按主燃油(包干指标)2,4%。
2、汽机油按主燃油(包干指标)2,4%。
3、机械油按主燃油(包干指标)0.5%。
4、齿轮油按主燃油(包干指标)0.5%。
5、其它润滑油按实际定量供应。
以上油料管理由物资部门下发油料供应证,凭证供应油料。按月或生产季节下拨。凡超耗单位,其超耗部分加价30%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