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财务管理概况
第三节 财务管理概况
一、财务管理制度的沿革
建场初期,财务管理制度及财务核算沿用老场的管理办法。由于“文革”的干扰,企业多年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被视为“管、卡、压”而废弃。曾一度“以表代账”,取消成本核算,各连队统一由场核算。
1969年6月29日,农场组建领导小组转发了三师后勤部《关于财务改革的具体意见》。
1970年10月12日,六师颁发了《连队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具体实施细则。根据六师的办法,六十一团结合本团的实际拟定了《连队财务管理办法》,结合老场财务管理经验,拟定了仓库物资、材料核算、固定资产、食堂财务、现金等管理办法、成本核算办法及人工、畜力成本定额。
1972年,兵团印发了《团一级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和《连队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试行办法》,逐渐加强了财务和会计工作。但在极左思想影响下,财会人员不钻研会计理论与具体业务,加之现役领导开始不熟悉企业管理,盈亏大锅饭,国家对盈亏包葫芦头,因此对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作用不大。
粉碎“四人帮”,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提高经济效益被提到重要位置,农场同时加强了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
1975年五月,总局编印了《农垦企业财务制度汇编》。创业农场一直执行总局这个汇编中的规定。又根据场实际情况,补充拟定了物质管理办法、资金分口分级管理办法、材料消耗限额管理办法、牲畜作业办法,这些都促进了财务管理。随着农场经济体制的层次增加(全民、集体、个体),会计核算水平也不断提高。
二、企业缴拨款管理情况
l972年,按兵团规定,团一级拨款和交款办法是:师对团的流动资金,根据核定的流动资金计划和团的资金情况,采取一次或分次拨付。专用基金,按批准计划和开支标准,分次分期拨付。对上级应交的利润,按包干指标于当年十月份上交30%,其余部分年终核算一次交齐;应上交的税金,工商统一按税包干指标每季上交一次,年终(十二月二十日前)全部交齐;农业税,按包干指标夏征(九月三十日前)上交40%,秋征(十二月二十日前)全部交齐;其他各税和款项上交时间均按师具体规定执行。
1979年,为进一步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中央规定以农(牧)场为单位,实行企业盈亏,财务大包干。
1、实行财务包干,原则上自负盈亏,盈利不交,亏损不补。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根据垦区各农场实际情况,规定在一、二年内,盈利单位按利润额的70%留用,30%上交(10%留管局,20%交总局)。新建或因客观原因亏损的单位,要限期扭亏,限额补贴,减亏部分70%留用,超亏不补。
2、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积极组织生产自救。发生超计划亏损无力解决时,报请上级救济。
1981年,总局根据国务院(79)国发55号文件和财、农两部颁发的《关于农垦企业包干结余资金管理的试行规定》精神,制定了《……财务包干及包干结余资金管理的具体规定》。
1、场的包干指标,由管局确定。包干后超收留用,欠收不减。亏损的农(牧)场,实行限期扭亏定额补贴,一年一定,减亏留用,超亏不增补,预期不能扭亏的不再给予补贴。
2、在包干年份内,如连续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农场向上级提出实情报告和自救措施,经过最大努力仍造成大幅度亏损,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时,申请上级给予借款支持。
3、实行包干后,基本建设、流动资金增拨、专项拨款等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创业农场从建场到1978年,由于生产建设不定型,上级对农场一直实行补贴办法。从1979年以后,规定上交指标。综合控制在5%到20%,80%给农场。1982至1984年都留给了农场。
1982年以后,创业农场开始了大量贷款,平均年贷款400万元。对这些贷款,农场均按比例管理。即困难补助2.5%,集体福利设施10%,医药卫生费6.5%,更新改造、大修理等费用按上级规定执行。基本建设资金,按上级规定,给多少用多少。
三、各时期农场财务管理体制
建场初,农场集中管理,集中核算,采用报账制。
1970年至1976年,改为团、连两级管理,两级核算。生产连队配有会计、出纳员。各基层单位不在银行开设帐户,不对外结算,均由计财科对外核算。
1976年至1977年,各基层单位在银行开设伙食存款户。
1977年至1984年,实行场、队两级管理,两级核算。生产队内部全面核算,计算盈亏,但不在银行设户,对外不办理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