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司法
第二节 司法
1976年,创业农场法庭正式组建,接受富锦县人民法院和创业农场党委的双重领导。辖区人口为8200人(包括九〇粮库)。刘发任庭长,设审判员、书记员各一人。
法庭工作的中心任务,即依法开展审判活动。通过对刑事,民事案件的审理,及时地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结合农场其他部门搞好三案复查,落实政策,为广大群众排难解纷,从而教育当事人,教育广大群众。
一、审理遗案
1977年,六师军事法庭撤销,遗留的诈骗、奸污、奸淫幼女、妨害家庭和睦四起刑事案件,没有结案,4名被告在押。根据富锦县人民法院的指示,法庭接受了审判任务。庭长刘发率领两名办案人员,认真查阅了卷宗。多次提审了在押犯人,核对了证据。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向富锦县人民法院和县委提出了法庭处理意见,使遗留案件及时审理结案。
二、案件复查,落实政策
1978年,根据中央(1978)78号文件及上级党委和法庭对三案复查的指示,认真复查了原兵团六师军事法庭判处的十一起刑事案件。
法庭对不论在押的、刑满释放的、申诉的、未申诉的,还是在场的,已调外地的都做了复查。逐步核实了证据,严格掌握罪与非罪的界限,从中发现了两起冤案。一起是柳XX残害役马案,一起是张XX奸污知青案。复查结果:柳案是一起责任事故,并非残害役马,没有构成犯罪,却被判刑一年零五个月。张与一女青年通奸,该女并非知青,而是通过城市的父亲走后门到兵团就业的,但却以奸青罪苛以重刑。在清查事实的基础上,创业法庭申报县法院,经批准,给予上述两案彻底平反,并与有关部门一道做了善后工作。使有罪者受到了法律制裁。蒙冤者得到了昭雪,捍卫了法律的尊严。
三、调解工作
法庭一直把对当事人进行政策、法律、思想教育贯彻到调解工作的全过程,做到了能调解解决的,一律调解解决。
1982年8月,邵XX诉孙XX继承案(孙与邵是公媳关系),孙的儿子因公死亡,公媳间为争夺遗产打得头破血流。春节期间,儿媳把公婆赶出家门,孙发誓要来个你死我活。单位无法处理,邵觉得事态严重而诉讼来庭。受案后,法庭首先将事态稳定,及时查明案情,分别对他们进行政策、法律教育,讲解有关继承的法律规定,使之明确各自的责任,然后又对遗产做了合理分割。使他们心悦诚服,及时结案。
由于法庭坚持做好调解工作,因此建庭到1983年底共受理170起民事案件,除三起判决外,其余全部调解结案。
四、改变作风,提高效率
法庭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了“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十六字方针。严格依照国家制定的民事审判政策、法律、法令办案。不坐堂办案,经常深入发案地,保证了办案质量,缩短了办案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便利了人民群众的诉讼,使纠纷得以及时解决。
1982年,对傅XX诉王XX离婚案,当庭调解无效,女方回二龙山娘家,长期不归。男方多次去接,也未回来。司法人员感到这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办案人员就和男方单位领导一同到女方家里,并请大队调委会主任共同做女方的思想工作。女方的父母兄嫂也从中劝解。终于使女方回心转意,夫妻重归于好,顺利结案。
法庭还把群众的来信来访的处理也列入法庭的议事日程。建庭至今,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57次。做到来访者属法庭解决的,给予明确答复;不属法庭解决的,便介绍到有关单位,使来信来访者满意,密切了同群众的联系。
五、综合治理,以防为主
1979年,知识青年大批返城,全国各地投亲靠友来场就业的新成员增多,思想较复杂。针对这种情况,进行了综合治理,主动防范,把问题消灭在萌芽之中。先后利用场举办各种学习班和下去办案的机会,多次对于部、青少年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1980年,对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以后国家颁布的一系列法律,进行了宣讲。给党员干部学习班讲了三次法制课,给教师学习班、六年级以上学生讲了一次。利用下队蹲点、办案的机会向连队职工进行法制教育,还利用广播进行法制宣传。
1981年至1982年,部分人为到农场落户,男女草率成婚,婚后又以性格不投、双方无感情为由,提出离婚,离婚案件逐年上升。对此,法庭在基层单位组织青年学习《婚姻法》及有关方面的材料,引导他们慎重对待个人婚姻问题。同时,向广大职工群众讲了人与人之间的新型社会关系,使之认识到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是社会主义公民的美德;赡养父母,抚养子女是男女双方的义务。从而减少了发案率,1983年民事案件比1982年下降了50%。
法庭加强基层调委会的业务指导,经常利用各种机会讲解工作方法,布置工作任务。仅1983年调委会调解的案件纠纷就有117件,使农场的社会治安和民风明显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