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机构沿革 1958年建场初期,农场设有农业机务科,编制四人。一名科长,一名副科长和二名科员。
1960年县场合一,县设农林水利局,农场设有农业技术人员四人。
1962年农场独立,总场设有农业科,一名科长,五名科员。
1963—1964年,场设农业副场长。
1967年,设立革委会生产组,组长、副组长各一人,组员一人。
1969年,农场改为生产建设兵团第27团,团部设生产股,正、副股长各一人,生产参谋二人。
1977年兵团撤销后,恢复了农场体制,总场设农业科,由四人组成,科长一人,科员三人。
1979年农业科又增加科员三人。
1980—1982年,总场设农业副场长。
1983年,总场设总农艺师,农业科由一名科长,三名科员组成。
农业机构各时期人员编制名单表
分场以下农业机构:
1958年一1963年,各分场设主管农业技术员一名,有条件的生产队设农业技术员一名。
1963—1968年,为二级管理,各生产队设农业副队长一名,农业技术员一名,均为副队级干部。
1968—1976年,生产队改为连队编制,取消农业副队长,技术员降为八大员之一。组建营,营部设生产参谋(农业)一人。
1977年恢复农场后,分场设农业副场长一人,农业办公室技术员l 一2 名,生产队恢复农业副队长和农业技术员编制。
农业科学研究机构:
1959年春,总场成立农业科学实验站,直属农业科领导。有条件的分场也成立了小型的农业试验组织。
1963年分场撤销,各分场试验站与总场试验站合并。
1965年试验站与农业中学合并。
1966年试验站迁至十五队,以十五队为基地,组成生产队级的农业科研试验站。
1969年兵团组建后,试验站改为科研连。
1979年农场恢复后,在场部地区成立农场科研所,设党总支,成为科级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