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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燃料供应

第四节 燃料供应



  (一)油料供应办法
  我场石油供应,本着“定量分配,定额管理,包干使用,节约归己(奖励的意思),超耗加价,年末核算”的管理办法。
  成品石油是生产建设的根本保证,定量包干办法是加强油料管理,降低油料消耗,促进节约有效的措施。为确保生产建设发展的顺利进行,供应油料按下列办法:
  1、定量包干的原则
  (1 )定量方面实行土地亩数和机车台数相结合,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用油为主,兼顾一般,合理分配。
  (2 )认真执行包干指标。年度计划下达后,以机车定量部分不再调整,与实际播种面积不符之差,下半年根据油料情况,给予适当调整,多退少补。
  (3 )包干指标确定之后,要保证各项生产任务的完成。节余部分由单位自行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超耗部分,按加价百分之三十供应。
  2、供应规定
  (1 )社会过往车辆一律凭国家通用油票、总局油票、管局油票供应油料,否则供议价油。
  (2 )对任何单位、个人所使用的无牌照、报废车辆(不包括手扶四轮)或耗油达百分之二十以上车辆用油,一律不予供油。
  (3 )对农场的两户一体和摩托车的供油,必须有齐全的工商营业执照和交通部门的行车执照,方可按计划供应,超计划供议价油。
  (4 )单位及个人购进的新车,有发票、有牌照、工商营业执照,按规定供油,购进的旧车,要有市、县石油公司的迁移证方可供油。
  3、对油料管理的有关事项和要求
  (1 )个别单位的特殊用油,必须有报告,有批示,方可调整供油指标。
  (2 )油罐车在运油时,不准中途停车给任何车辆和个人放油,违者严肃处理。各单位卸油时,一定要检查数量是否标准。
  (3 )健全报表制度。用油单位每月二十五日前报进、销,存油报表,报分库或加油站,不报停止供油。
  (4 )各单位到加油站办理石油定量供应手续。
  4 、汽车供应定量标准
  (1 )专业车队烧汽油的汽车,年定量:解放9 吨、吉尔10吨、嘎斯、跃进6 吨、拖车每台供1 吨,用于农业生产的指挥车,分场每台3 吨,总场每台4 吨。
  (2 )非专业车队烧汽油的汽车,年定量:解放8 吨,东风、吉尔9 吨,嘎斯、跃进5 吨,拖车每台供1 吨。
  (3 )特种车年定量:救护车4 吨、消防车2 吨、钻井车2 吨。
  (4 )起动车和洗涤用油,按主柴油包干指标的百分之零点八供应。
  5、柴油供应定量标准
  (1 )田间作业用油:每自然亩平均定量为5 公斤。(包括康拜因、胶轮运输车)。
  (2 )工副业单位和其它单位的胶轮车供油,35马力以上的供油5 吨,35马力以下的供油4 吨。
  (3 )手扶拖拉机供油:工副业单位每台供油1.5 吨,其它单位l 吨。
  (4 )推土机:专业农田水利队100 号推土机,每台供油10吨、其它车供油9 吨、非农田水利队推土机8 吨。
  (5 )发电机组:无电区,年马力定量200 公斤,有电区的补助发中原则上不供应油,特殊情况必须经领导批准,按需要供应。
  (6 )船舶平均定量年马力不超过150 公斤,渔轮定量年马力 100公斤。
  (二)煤炭供应指标






               历年主要油料使用情况表
                                    单位: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