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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安

第四章 政权机构

第一节 公安



  一、机构沿革
  1960年3 月,勤得利正式成立公安机构——勤得利公安派出所,隶属抚远县公安局领导。派出所由五人组成,所长赵玉灵。
  1964年,勤得利派出所扩编为公安分局,副局长周花奎,政治指导员赵玉灵,下有工作人员六名。直至1967年“文化大革命”夺权,公安机构瘫痪,
  1977年1 月恢复公安分局建制,隶属同江县公安局。分局局长袁家群,教导员马云财,下设政工、政保、治安、消防四个股和五个公安派出所(勤得利、江丰、南滨、五星山、五分场),配备干警 36 人。
  1980年袁家群、马云财调离。姜泓涛任副局长,主持公安分局工作。1981年建三江管局成立农垦公安局,农场公安分局隶属其领导。1983年李怀信任公安分局副局长,负责分局的政治思想工作。二,发展概况 1958 年建场初期,勤得利未设公安机构,农场党委办公室设保卫干事一人,由满洪林担任。
  1959年6 月,农场成立政法武装科,科长薛修纯,下设三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全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1960年3 月场县合并,农场政法武装科撤销,勤得利正式设立公安派出所,隶属抚远县公安局领导。赵玉灵任所长,内外勤共五人。
  1964年派出所扩建为公安分局,周花奎任副局长,赵玉灵任政治指导员,下设六名工作,人员。主要任务是:搞好户口登记和“四防”(即防火、防盗、防特、防破坏)工作。直至1967年“文化大革命”夺权风暴掀起,公、检、法被砸烂,群众专政代替一切。
  1969年3 月生产建设兵团组建,勤得利农场编为27团,团政治处设保卫股,股长董云生,副股长张国安。保卫股代行公安机关职能。
  1975年董云生复员,张国安调离,政治处任命袁家群任保卫股长。保卫股编制七人。
  1977年兵团撤销,恢复农场建制,公安分局相继恢复,隶属同江县公安局领导。袁家群任分局局长,马云财任政治教导员,下设政工、政侏、治安、消防四个业务股和五个派出所,配备干警36人。
  1973年农场给公安分局建筑了420 平方米的办公室和180 平方米的行政拘留所。
  1980年9 月局长袁家群、教导员马云财均调离,经农场党委研究决定,任命原治安股长姜泓涛为公安分局副局长,主持公安分局工作。
  1983年调李怀信任副局长,负责政治思想工作。同年购买消防车一台,成立了六人组成的消防队。
  三、政保边防
  我场位于同、抚两县之间的黑龙江畔,与苏联一水之隔,边境线东起阎家亮子河口东岸130公里处,西至二接力东岸110 公里处,长达80公里,边境一线单位24个,居民5376人,从事界江生产单位四个,大小船只63只,生产人员210 人,网滩地19处。边境地区地形复杂,草高林密,是敌特潜入逃出的重要地段,也是保卫祖国北大门的一个前哨阵地,对搞好边境斗争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边境无小事,事事与国际斗争相连。据统计,1969年至1971年从我场边境区域外逃的4 人,逮捕苏联特务2 人,潜逃越境未遂的1 人,预谋杀害干部越境投苏的7 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通过学习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关于中苏、中蒙边境地区边防工作若于政策问题规定》和省委、省军区下发的《边境管理十三条》等文件,使农场的边境保卫工作出现了新的局面。几年来,共堵截企图越境分子12人。如1976年10月11日接到预谋投苏分子张万林窃枪外逃的紧急通缉后,立即向党委汇报,党委召开会议,书记挂帅,全场紧急动员,布岗设哨,封锁交通要道。对外出执行任务的人员,保证后勤供应和交通工具,全民参战,张网以待,当逃犯刚一窜入我额图地区,即被哨兵擒获。还清理流入边境违法犯罪分子10人,有力打击了国内外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在边境斗争中,涌现出一批先进单位和模范人物。如渔业二队现任副队长陈庭华在反霸斗争中曾荣立一等功,并受到中央首长的亲切接见。渔业连战士张国庆等7 人在堵截越境分子中做出了贡献。主管边防的公安分局几年来都是场里的先进集体。1978年被评为省和地区公安保卫战线的先进集体,1979年被地委合江行署授予“在边境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光荣称号,1981年受到了国营农场总局的表彰,并颁发了奖状。
  四、社会治安
  1、治保会
  治保会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是公安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文革”以后,保卫股在事情多,任务重,政策性强,业务水平低,人员少的情况下,认真地抓了基层治保会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治保会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直接向公安保卫部门反映情况,成了保卫部门的重要耳目,旅店、饭店、商店等行人杳至的地方建立点线,注意观察生熟人的形貌、动态,为公安机关提供情况,并在保卫部门授意下处理一些小偷小摸罪不当罚的事。如场后勤连治保会紧紧依靠群众,发动群众,仅在四个小时内就破获了一起盗窃300 元的案件,及时地揪出了坏人。因此,建设好治保网是防患于未然的积极措施。
  2、社会治安情况
  我场的社会治安情况,在“文革”中曾一度混乱,打倒“四人帮”后,社会治安秩序比较稳定,但是由于“四人帮”的流毒和影响,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和现行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仍然进行破坏和捣乱。在此期间青少年犯罪尤为突出,这是“文化大革命”遗留厂来的严重恶果之一。仅1980年青少年作案犯罪的就有60起,占全部案件的78.5%,在他们当中最小的只有13岁6 他们有的进行强奸、纵火、流氓、盗窃等刑事犯罪活动、有的行凶伤人,扰乱社会治安,干扰破坏农场的四化建设,严重地影响着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了保护人民利益,加强法制建设,公安分局在场党委的领导下,做到了主动进攻,迅速破案,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农场的社会治安秩序明显好转。刑事案件由1978年的31起,降至1982年的15起,下降51.6%。治安案件由1978年的129 起降至 1982 年的53起,下降52.7%。为了稳定社会秩序,推进综合治理,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公安分局还根据农场不同时期的治安状况,编写了不同内容的法纪教材。如《正确对待恋爱、婚姻问题》和《加强做好防盗工作》等,受到了全场干部、职工的欢迎,收到了预防犯罪的良好效果。
             历年各类案件统计表



  注:1975年以前的案件无处查找。
  五、案例
  在七十年代,我场发生了两起震惊较大的恶性案件。一起是 1971 年1 月14日五队青年工人李吉乐(哈市下乡青年),因求爱遭到拒绝,便对女方怀恨在心,激起杀人报复之念,利用盗得的冲锋枪一支,子弹65发,手榴弹一枚,夜间闯入本队女青年宿舍进行疯狂射击,当场击毙二人,重伤二人,作案后,逃到600 公尺左右地方点燃草垛,拉响手榴弹畏罪自杀。另一起是一队工人张XX贪图享乐,追求资产阶级生活方式,无视法律,竟将本队全体职工一个月的工资款3,200 余元偷窃到手,肆意挥霍,最后被绳之以法,判刑7 年。
  1980年以来,我场先后发生了6 起影响较大的案件,案犯刘永军,陈长军目无法纪,胆大妄为,竟敢在光天化日之下行凶杀人;罪犯嵇德珍为泄私愤勾结莱汉胜纵火报复,将22队菜窖烧毁;场直中学六年级六名学生,年令均不过15岁,互相勾结鬼混在一起,不好好学习,竟犯下了入室盗窃,多次强奸、轮奸少女的罪行;流窜犯梁贵和,仅在五天时间里,就在我场连续做案五起,总价值达 1,100 余元;强奸、盗窃、爆炸犯周大勤,平时游手好闲,不务正业,道德败坏。1983年中秋节晚上,周在家喝完酒后去瓜棚吃瓜。当看到瓜棚里只有周XX(女)一人时,顿起强奸歹意,开始调戏猥亵,接着将周XX捺倒在床上,企图强奸,由于女方的极力挣扎反抗才未遂。周回到家继续喝酒,心中不悦,突然想起本队治保委员宋玉书曾处理过他,一直怀恨在心的周大勤顿起杀机,随即窜到本队仓库,撬开天棚板,入内盗窃炸药四包、导火索13米、雷管122 枚、敌敌畏200 毫升,当晚22时许,穷凶极恶的周大勤用十管炸药、一米导火索、两枚雷管捆成两个炸药包,放在宋玉书家的后窗台下,点燃后跑回家中,造成了后墙被炸裂,炕被炸塌,窗扇灯泡被炸飞等后果。
  公安分局在侦破上述案件中,能够迅速组织力量,全力以赴,从上到下,雷厉风行,做到:“案子不破,人员不撤”。破获率达百分之百。如在侦破周大勤强奸、盗窃、爆炸案件时,侦破小组在现场遭到破坏的情况下,紧紧依靠群众,召集各种会议,个别走访,听取被害人陈述,收集线索,明确侦查方向,从接到报案到案情大白,只用了10个小时的时间。又如在侦破流窜犯梁贵和的盗窃中,公安分局主抓业务的副局长姜泓涛,亲临现场指挥,集中了全分局大部分干警,投入了此案的侦破工作。当时天气阴雨连绵,道路泥泞,车辆不通,于警们在姜泓涛的带领下,冒雨徒步赶到各个发案现场,对现场进行了细致的侦查,行程近百里。在侦查过程中,有的干警正在患病,有的干警的家属不在家,小孩有病住了院,还有的干警的家属带着小孩外出探亲归来被雨隔在外面,几次打电话催促去接……等等。但没有一个干警提出请假。干警们说:“自已的事再大也是小事,破案才是大事,不破全案坚决不撤。”就这样,经过了28个昼夜的艰苦奋战,终于将犯罪分子梁贵和缉拿归案。
  六、边境居民证管理
  我场行政区划属同江县管辖。地处黑龙江畔,与苏联隔江相望,是边境地区。
  1964年,根据省公安厅的规定,边境居民发给边境居民证。十六周岁以上者均办理此证,每年审验一次。
  1979年,根据省公安厅指示,换发新的边民证。
  七、户籍管理
  农场的户籍管理,由公安分局户籍股负责,根据建三江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而办理迁出、迁入手续。其规定如下:
  (一)凡从农村迁往城镇,申请来农场落户的人员,必须提出申请,由基层组织签署意见,分别由公安局和建三江公安局审批。
  (二)凡有以下情况可由各公安分局直接办理手续。
  1、需要投奔抚养的爱人和15周岁以下的子女。
  2、学生、复员退伍军人、返城后又回农场重新安置的青年和退休、退学人员。
  3、按国家规定持有关部门证件分到我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
  (三)凡属无亲可投的盲目自流人员,不论何种原因一律不准落户,发现后清理遣送回籍。
  (四)凡属以下情况,由公安分局政审同意后,持公安机关证明,取得农场党委同意,连同本人申请报告,一并报建三江农垦公安局治安科研究审批后,由农场办理准迁手续。
  1 、投奔职工抚养的父母,年令必须在60岁以上,并丧失劳动能力,在当地无依无靠,生活不能自理者。
  2 、投奔职工的非直系亲属,原则上不予落户,但因家庭发生重大变化,在原籍无其它亲属抚养的15周岁以下的儿童。
  (五)对违反户口迁移规定,弄虚作假的人员,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出生、死亡、临时户口的规定:
  1 、婴儿出生后,要在一个月内持出生证明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过期不申报的予以罚款。
  2 、场内死亡人员,要在一个月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注销户口。
  3 、凡来场探亲的人员,超过一个星期的要到派出所办理“临时居民证”。
  八、婚姻登记
  1958年—1966年婚姻登记由勤得利乡政府负责办理。
  1977年—1983年由勤得利公安分局负责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1958年至1971年,婚姻登记是按照1953年国家颁发的“婚姻法”规定,男20周岁,女18周岁未婚青年双方自愿,准予结婚。
  1972年,响应党和国家“关于提倡晚婚和计划生育”的号召,我团作出补充规定,男25周岁,女23周岁,未婚青年双方自愿,准予结婚。
  1982年,执行国家新婚姻法规定:“男22周岁,女20周岁,未婚青年双方自愿,准予结婚”。
               婚姻登记情况表



  注:其它年份的数字没有记载。
  九、行政拘留所
  1958年建场至1968年农场未设拘留所,罪犯送同江县公安局拘留。
  1969年农场改为27团,设保卫股,罪犯由保卫股处理。
  1978年恢复公安分局,犯人由治安股处理。
  1982年设行政拘留所,犯人归公安分局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