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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司法

第二节 司法



  一、机构沿革
  1977年7 月,农场正式组建法庭,由五人组成:庭长窦仲和,下设助审员一人,书记员二人,法警一人。
  1979年9 月,窦仲和调离,高金池任庭长,下设助审员二人,书记员二人,法警一人。
  1983年8月,在原机构基础上厂增设审判员一人。
  二、发展概况
  建场初期的民事纠纷均由基层单位和乡政府调解处理,公安派出所负责办理各种刑事案件。1969年组建兵团,团政治处设保卫股,负责民事案件的调解和刑事案件的处理。
  1977年初兵团机构撤销,恢复农场建制,7 月正式组建法庭,由五人组成。法庭的业务工作受同江县人民法院领导,行政上受农场领导。法庭的职责主要是受理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对需要判决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均报送县人民法院审理或由其授权农场法庭审理。1977年至1979年共审理民事案件81起,其中判决2 起。
  1981年1 月,新婚姻法施行后,我场离婚案件增多,其它民事案件也有所上升。根据县人民法院配备法庭工作人员指标,在原五人组成基础上,增加助审员一人。同时,经上级批准,农场产生了 12 名人民陪审员,还任命了4 名兼职律师。
  1983年8 月,农场法庭的业务工作转属建三江农垦法院领导。在组织机构上又增设了审判员一人。至此,法庭由七人组成,即:庭长一人,审判员一人,助审员二人,书记员二人,法警一人。
                 收审案件情况见下表:



  三、调解委员会
  1977年7 月,农场法庭组建后,即根据中央政务院1954年2 月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着手建立基层调解委员会。至1983年以党支部为单位共建立基层调解委员会91个。各基层党委和总支设兼职司法助理17名。司法助理的业务受法庭领导,调解和处理简易的民事纠纷,并协助法庭指导基层调解委员会工作。几年来,经司法助理和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较快地解决了大量的民事纠纷,减少了各类案件的发生,巩固和加强了人民内部的团结。
  四、案例
  民事纠纷一般是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表现,是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发生的。但是,如果不能及时解决或者处理不当,就可能引起矛盾的激化甚至转化。
  有个名叫迟照石的老人,经事先联系,从关里老家来场投奔儿子生活。不料来场后,儿子、儿媳竟然态度冷淡,言词生硬,便认为儿子变心,不愿养老,一气之下背起行李出走,儿子、儿媳也没挽留。行至中途,越想越不是滋味,觉得自己年老无靠,生活无望,便产生上吊自杀的念头。幸被过路人发现,经劝说开导,才打消了寻死的念头,便到农场法庭告其儿子儿媳不养老。法庭没立即传讯、断处,先把老人的吃、住妥善安排,弄清了事实真相:原来他儿子、儿媳对赡养老人是经过商量,没有异议的。但是,就在老人来前,曾接到他从原籍寄来的一封语言恶毒并带有谩骂的信,对此,夫妻二人非常反感,认为老人两面三刀,反复无常,因此接待就怠慢了。法庭掌握了矛盾的症结后,便召集双方进行调解,从当面座谈中证实了那封激起矛盾的信,是由家里人为阻止老人来场冒名写的,与老人无关。事情挑明后,疙瘩解开了,儿子、儿媳高高兴兴兴地把老人接回家去。这一案件,由于调查细致,审理及时,才避免了悲剧的发生。
  婚姻案件是民事纠纷中较多的一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一个家庭的组合或离散,在社会上有着一定的影响。法庭在审理婚姻案件时,依据婚姻法严格掌握离与不离的界线,抵制了那种认为只要双方自愿就可以离婚的看法,对社会的稳定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渔业一队职工汉存厚、费立春夫妇自由结婚二十余年,生有子女各一,儿子已参加工作,女儿正上职业高中,本为美满幸福家庭。不料,自1982年女方两次到法庭要求离婚,虽经法庭多次调解,矛盾有所缓和,但没解决根本问题,不久仍然一再提出离婚。经询问被告,也无可奈何地表示勉强同意。从双方的不同态度,法庭未轻率给予调离,而是遵照“调解为主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主要原则”的精神,对案情做了认真讨论,具体分析,一致认为,为争取调解其夫妇和好,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希望,便应做百分之百的努力。于是,到单位和群众中做了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掌握了离婚的主要原因在被告。由于他脾气古怪,个性强,一切事务处理全凭主观臆断,大男子主义严重,致使感情逐渐淡薄。弄清了事实真相,庭长便反复找双方促膝谈心,指出离婚后的痛苦,不离的可能与前途。同时又通过原、被告的亲友和子女多方面做动员和思想转化工作,终于使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下定了改正错误的决心。双方在和谐的气氛中撤销了原诉,合家言归于好。
  五、法制宣传
  鉴于青少年犯罪逐年增多,1982年,法庭协助农场中学开办法制课,由庭长定期对在校学生进行法制教育。1983年,法庭又联合农场宣传部、妇联等单位分别举办了法制学习班,由庭长、审判员、助审员分别宣讲宪法、刑法、婚姻法。同时又会同场广播站举办了法律知识讲座,宣传了民事诉讼法,婚姻法和民事法律问答等。使广大群众普遍受到法制教育,提高了法制观念,增加了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