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就业
第二节 就业
1958年建场时,农场的绝大部份人只是军队的转业官兵,随着农场生产建设的发展和规模的扩大,从1959年至1980年,农场又陆续从外地(包括下乡来场的城市知识青年)招进了16,300 余名符合当时政策条件的人员作为农场的正式职工。在这个阶段中,农场的就业人数不受控制,任其自然增长。就业的性质也比较单一,即一经批准,便成为国营农场正式工人,只有少数人因不符合政策条件(如年岁大,已婚的妇女等)被安排为季节临时工或家属临时工。还有一部份人(主要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被安排为长期临时工。
1969年以后,农场老职工的子女才陆续开始就业。当时的就业条件比较宽,名额指标不受限制,只要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就可以安排就业,成为国营农场正式工人。自1969年至1979年全场共安排了2,600 名职工子女就业。
从1979年开始,就业工作纳入国家计划,受到国家计划指标的控制,并开始执行职工退休,子女接班制度。同时农场还开办了职业高中。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培养各类初级专业技术工人,开办了畜牧班、机务班、会统班、农学班、师资班等各种专业班级,规定今后凡是被安排就业的职工子女,必须是职业高中毕业的学生。从 1980 年到1983年这四年中,共安置了接班子女就业554 人;安置职业高中毕业生就业530 人。1983年根据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1983)57号文件规定,又照顾安置了363 名有特殊情况的老职工子女就业。
农场在根据国家政策安排人员就业成为全民所有制正式职工的同时,还采取多种就业方式,以满足另一部份人的就业需要,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个体所有制经济(个体户),吸收招用集体所有制工人,鼓励和支持个人自谋职业。如1983年5 月集资成立的“联营综合商店”招收集体所有制工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行决定内部分配制度。1980年以后陆续出现了个体经营的工艺美术社、家具店、修鞋铺、电器修理部、饮食店、服装裁剪店、小百货商店等个体户,至1983年,个体户发展到42户。另外,基层生产单位还自行举办了后勤种植饲养业,即所谓“家属大集体”以解决一部份职工家属及一些不符合就业政策条件的人就业,经济上采取承包的方式,平时由单位预借生活费,年终结算,自负盈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