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福利
第四节 福利
农场职工除享受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和公费医疗外,还享受基本工资10% 的地区津贴,每个职工每年发给42元的冬季取暖费。1983年元月开始,每月发给两元钱的洗澡、理发费。1982年9 月份以后每年发给每个职工20元的冬季蔬菜储存损失费。1979年l0月1 日起每月给每个职工发给5 元钱的副食品差价补助费。实行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的政策后,农场从1983年元月起,对独生子女实行“三免费”政策(即免费入托、免费医疗、免费上学)。职工退休后按本人的工龄发给相应的生活费,达到老有所养。工会组织对家庭人口多,收入少,经济比较困难,人平均生活费不足10元的职工家庭进行社会救济。救济分生活困难救济和换季救济。每次救济一般在10—30元之间。个别特殊情况有达50元的。农场举办职业高中后,给在校住宿生每人每月补助生活费8 元,走读生每人每月补助2 元,减轻了学生对家庭经济负担。国家还规定凡是在1966年以前在本地工作的职工,出生的小孩每人每月给0.64元的口粮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