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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生活用品

第六节 生活用品



  职工收入增多,生活逐渐富裕的标志还体现在生活日用品上。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那种把两个木箱并在一起,上面盖上塑料布就当桌子用的现象已经不存在了。炕琴、炕桌也早已少见。现在的家庭消费品,日趋高档、精美、现代化。过去那种小收音机,已被现在的收录两用机、新式组合机、落地式收录机等所代替。立柜、写字台、方(圆)桌、沙发、手表、缝纫机、花瓶已普及到每一个家庭,约有50% 的家庭购买了自行车。黑白电视机已经满足不了人们的欣赏需要,彩色电视机已经开始进入职工家庭。部份家庭正在改变睡土炕的传统习惯,把土炕改成火柜,上面安上铁床,既干净又美观。床上用品逐步趋向高档。从过去的棉线布被面、棉毯发展到现在的丝绸、绨、缎被面,毛毯和晴纶毛毯。人们的衣着,过去单纯要求保暖实用,现在要求穿着时髦、合体、讲究线条美。衣着的式样美观大方,颜色多种多样,丰富多彩。衣料质地过去是单纯的棉线衣料,现在是涤卡的、的确良、绸、缎毛料和各种化纤织物,一年四季服装具全,羊毛衫、皮鞋人人具备,成年人多有呢料衣服,小闹钟已被大座钟挂钟所代替,厨房炊具也逐渐趋向小巧精美,个别家庭还用电饭锅、电烤箱等现代炊具做饭,真是又快又好。
  1983年分别对相当中等生活水平的18队、43队和科研所三个单位采取全面调查的方法,对145 户职工进行了家庭物质生活和收支情况调查。被调查户共有人口579 人,其中固定工168人,临时工 147人。调查结果表明,我场人均收入和生活水平在我省垦区属中上水平,高于我省农村的人均收入,但和城市居民人均收入情况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现将调查的主要情况反映如下:
  一、人均纯收入情况
  
  1983年户平均纯收入1,491.60元,人均收入373.50元,比1982年的人均收入351.10元增加了22.40 元,提高了6.4%;比1980年增加了1.10元,提高了0.2%。
  1 、从人均纯收入的结构上看,家庭副业收入的增长幅度很大。在人均纯收入中,来自全民方面收入的有267.20元,占71.5%,比1982年减少了5.1%,来自集体方面收入的有4.30元,占1.2%;来自家庭副业方面的有85.7元,占23%,比1982年增长了115.3%;来自其它方面收入的有16.20 元,占4.3%,比上年提高了86.2%,详细情况见下表:
            1980年—1983年人均纯收入比较
                                 单位:元



  2 、全民固定的平均工资收入为683.40元,其中:标准工资 517.80 元,各种津贴165.60元。从这个数字看,我场固定职工人均工资收入远远低于全农垦总局的平均水平,这与三个单位(即:18队、43队、科研所)的经济形势有很大关系。
  3 、调查情况表明,我场1983年人均收入比全省农村人均收入的313 元高出19.3%,比全省城市人均纯收入的502.80元低34.6%。
  二、人均生活消费品支出情况
  
  全年生活消费品每户支出1,137.70元,人均支出284.80元。从消费结构上看,生活消费品人均支出261.10元,占总支出的91.6%,文化生活服务人均支出23.70 元,占总支出的8.4%,与全农垦总局人均19.10 元的水平相比,高2.2%,在生活消费品中,食品支出 193.60 元,占67.9%。其中主食支出74.20 元,比全农垦总局人均水平高9.9%;衣着支出32.90 元,占11.6%,低于全农垦总局人均水平;燃料支出6.5 元,占2.3%;住宅支出6.8 元,占2.4%;这两项支出分别高于全农垦总局人均水平的32.6% 和15.3%。生活用品支出21.3元,占7.4%,远远低于全农垦总局人均水平。详细情况见表。
           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情况单位:元



             人均主要消费品年消费量



  从表中数据可以看出,我场职工生活水平与全农垦总局人均年消费水平相比,是居于中上水平的。主食和副食消费量均高于全农垦总局人均消费水平,这与自产自销有很大关系。高脂肪、高蛋白均接近和超过全农场总局的人均年消费水平。而衣着消费较平均水平低32.2%,这与我场地处边远地区商品流通购销渠道少有很大关系。文化生活用品消费虽略高于平均水平,但多以低档用品为主,中、高档用品所占比重较少。
  三、百户职工家庭高档耐用品拥有量情况
  
  我场平均每百户主要高档耐用品拥有量远远低于全农场总局的平均水平。如;电视机、洗衣机、录音机低56.7~7l%,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手表低16~49.8%。
            每百户职工家庭高档耐用品拥有量



  四、平均每户存款情况
  
  在被调查的145 户中,平均每户在银行存款776.70元,平均每人181.90元,千元以上的存款户占20%。
  五、人均纯收入分组情况
  
  按人均纯收入情况分组,可以分为以下五组:(1 )200 元以下的户占10.3% ;(2 )201—299 元的户占22.7% ;(3 )301 —399 元的户占29% ;(4 )400 元以上的户占48% ;(5 )500 元以上的户占近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