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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土地规划

第七节 土地规划



  一、土地状况:
  全场现有土地面积855,260亩,其中耕地461,724亩,四类地170,485亩,牧业用地2,102.4亩,林业地58,713亩,建筑用地26,159.46亩,草地8,900亩,水域66,000亩,其它土地14,318.4亩。
  二、土地管理:
  1970年开始,不断制定对场区各类荒地进行普查和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工作。
  1975年,团司令部和富锦,同江林场、公社进行了农场与公社、农场与林场之间的土地划界工作。
  这次土地划界工作是遵循党和国家的土地政策法令,本着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有利团结、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互相尊重,主动协商,划定土地利用范围,与相邻单位签订协议。3月15日,五十九团副团长逯殿甲,参谋长孙金与太东林场金佩有,同江县张林分别签署了划界协议书,范围包括耕地、可耕地、河滩地、天然次生林、水面、采石场等协议书,报国家审批,重新确定使用权。
  1982年,根据黑龙江土地管理暂行条例和总局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的精神,农场相应建立了土地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水利办,负责土地、森林、河流的划界工作,坚持原则,搞好关系,正确处理土地纠纷,并建立土地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