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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劳动福利

第五节 劳动福利



  一、医疗
  职工免费医疗。临时工、职工家属半费医疗,同时职工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二、工伤病假待遇  
  关于工伤,1979年以前,职工因工负伤,由医院证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工会负责办理工伤手续和落实工伤待遇,但不记入职工本人档案。1979年以后,为清理历史遗留问题,农场决定重新办理工伤手续,并规定;因工负伤,要在二十四小时之内由本单位写出事故报告交农场劳资科。受伤者住院治疗时工资照发。出院后,经农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定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劳保条例发给不同数量的工资。
  职工病假待遇按工龄长短: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龄不满二年的发本人工资60%,二至四年工龄发70%,四至六年发80%,六至八年发90%,八年以上发100%;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工龄不满二年发本人工资40%,三年以上发60%。
  三、事假待遇
  婚丧假:从1969年起,职工本人结婚或为直系亲属办丧事享受三天事假,照发工资,至今未变。
  事假:1969年至1984年全场执行月薪的职工,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享受一个月事假干部发半月工资,从1979年以后实行包工计件的办法,职工可得计件工资,不再享受月薪事假。
  产假:女职工正常生育享受56天产假,工资照发。如双生或难产增加产假16天,计72天。独生子女有证者可享受6个月产假。怀孕不满七个月小产,享受产假21天。在产假期间公休或法定假日,不另外补假,学徒工与临时工产假和职工相同。从1979年9月起,为贯彻计划生育文件,规定第二胎不享受产假,并要给予处罚。
  四、探亲假
  1979年,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实行未婚职工与父母两地生活和已婚职工与配偶两地生活,一年一次探亲假制度,每次假期24天。另外加途中时间。
  1976年至1982年实行城市知识青年,职工已婚探望父母三次假(不限探亲时间,只享受三次为止)制度。1983年国发(81)36号文件下发后,对探亲假重新规定为三种;1、已婚职工探望配偶一年一次,每次24天,发本人工资,路费全部报销。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一年一次,每次24天。如果两年一次享受,可每次50天。发给本人工资,路费全部报销。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每次24天,发本人工资,路费超出本人基本工资30%以上的部分报销。探亲假的路程时间不计算在内。职工如果同时具备两种探亲假条件者只能执行一种。
  五、死亡、抚恤救济
  1、职工因病、因工死亡待遇:【(1978)104号文件规定】。
  (1)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2)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3)丧葬补助费。
  (4)加发副食品补助费。
  六、退职退休
  1979年前,接着国务院1958年2月9日公布的暂行规定办理的有14人。1980年至1984年按国务院重新颁布的两个《暂行办法》办理了101人。年老、多病的职工得到了晚年:生活的保证,职工队伍得到了更新。
  七、独生子女优待
  根据黑龙江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文件规定,农场对独生子女优待是;入托、入学、就医全部免费,并每年享受独生子女费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