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安全生产
第六节 安全生产
一、安全生产组织
1970年12月11日中发(1970)年74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下发后,团党委将安全生产工作做了明确指示,由司令部负责,军务股主管,并设专人负责。
兵团改为农场以后,由场领导负责,建立了由机关各行业各部门组成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劳资科)。安全工作配备了专职干部。
二、安全生产制度
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各个不同的工作特点,农场曾制订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如:交通运输安全规章,机械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制度,采石作业安全规定,伐木作业安全规定,基建施工安全措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交接班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由于建立起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安全生产上,都起到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促进生产顺利进行的积极作用。
三、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之一。农场和生产队逐年增置一些劳动保护设施,发给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随着农场经济条件的变化,劳动保护的条件也逐渐改善。
1、防护用品:1970年5月,由团后勤处商业股于明哲主管,团党委根据黑劳保护100号文件《关于公布施行黑龙江省各企业主要工种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结合当时团里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团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是:机务、交通运输,建筑、工副业及各行业有关工种的工人。按照各工种的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发放标准:工作服一般一至二年一套,防寒大衣,一般五至七年一件,线手套一般一个季度一副,其它小件防护用品按工种需用规定了不同的使用时间。农工秋收割大豆每人发一只手套。全场职工冬季发一副防寒手套。1975年1月按照兵团通知规定,将劳动防护工作编入军务股管理。1977年6月兵团体制改变为国营农场,劳动保护仍归劳动工资科管理。原来制订的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自执行开始,逐年按上级规定结合团场实际有所补充。1982年4月9日,农场根据省劳动局黑劳护(80)25号文件,《关于黑龙江省企业不同行业工种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修订标准(试行)的规定》,结合农场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新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新的发放范围,全场职工基本都享有一定的防护用品,按工种规定了不同的标准和使用时间,原来执行防护用品的行业,基本上还按原标准执行。
2、食品保健。1975年以后,开始按照国家规定对高空、高温有毒和对身体有害的工种实行食品保健制度。保健标准按上级规定的工种标准支付现金。对职工的身体健康起到了一定作用。
四、重大事故
自建场以来统计,共发生人为伤亡事故61次,伤亡人数97名。死亡人数25人,其中:车压死3人,炮崩死1人,淹死2人,冻死1人,煤气中毒死亡3人,服毒死亡5人,伐木砸死1人,枪打死3人,重伤5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