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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司法

第二节 司法



  机构沿革:1976年以前,农场未设立司法机关。所发生的民事、刑事案件等,均由同江县人民法院受理。1977年3月24日,新改制的青龙山农场,开始着手法庭的筹建工作。后经同江县人民政府批准,正式定名为“同江县青龙山农场法庭”。李老秋任庭长,隶属于同江县人民法院领导。1983年8月,农垦系统成立司法机构,同江县青龙山农场人民法庭随之改名为“建三江农垦法院青龙山人民法庭”。薜庆娥任庭长,冉照坤任审判员。自组建法庭以来,其编制始终保持四人,除庭长审判员外,还配有书记员和法警各一人。
  1980年以后,开始在生产队或相当于生产队级的基层单位,设立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党支部书记兼主任。
  工作范围、农场法庭的主要工作是:在基层人民法院的直接领导下,审理农场范围内发生的民事案件(包括离婚、债务、赔偿、赡养、抚养、继承、分割共同财产。经济合同纠纷等一般性民事案件)以及轻微的刑事案件,指导各基层人民调节委员会,调解一般的民事纠纷或轻微的违法行为引起的纠纷;接待和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办理基层人民法院所授理的有关事宜,经常对群众进行有关法律、法令知识的宣传教育。
  基层调解委员会在农场法庭的指导下,调解本单位发生的一般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纠纷。
  工作概述;法庭组建的头两年,正值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各条战线都在进行拨乱反正、正本清源的时期。为了使工作迅速走向正轨,狠抓了司法人员的思想建设和业务学习。在此基础上,共审理民事案件七起,并配合农场和地方法院,平反了三起冤假、错案。
  1977年至1981年,各种新的法律条文陆续公布后,法庭人员曾两次深入各基层单位,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传播有关法律的知识。将新婚姻法、刑事诉讼法等编成宣讲提纲,印发给全场各单位。并在宣传部门的配合下,于农场广播站先后四次举办了“法律知识专题讲座”,以教育人们知法、懂法、守法。
  1982年,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战役”中,认真贯彻落实了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配合企业整顿和经济体制的改革,注重抓了不断上升的经济纠纷和合同纠纷的调解工作。与此同时,鉴于本场离婚案有不断增多的趋势,加强了正确对待夫妻关系的教育和夫妻不和的调解与审理。
  民事诉讼和民事调解法庭在审理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时,贯彻了以“调解为主”的方针。在方式上,坚持了法庭调解和基层调解及家庭邻里调解相结合,就地调解和到法庭调解相结合。在方法上,做到了调解前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详尽的第一手资料,调解中,摆事实、讲道理,分清是非曲直,使主要责任者一方认识所犯错误的危害;使另一方得到利益上的保护和心灵上的安慰,从而达到调解的目的。调解后,做好善后工作,以防出现反复。除此之外,还能充分发挥基层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以便把一些可能激化的民事纠纷消解于基层。1983年,在农场党委和组织部门的支持下,法庭对农场35个基层调解委员会进行了必要的调整。调整后的调解委委会中,党员占62%,团员占18%。这些人多数熟悉民事调解的基础知识,当年于基层调解和好了52对准备起诉离婚的夫妻纠纷和125起一般性的民事纠纷。历年刑事民事案件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