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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庭

第二节 法庭



  1984年3 月,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建立洪河人民法庭,隶属建三江人民法院领导。
  1984年4 月经农场党委同意,潘庆珍到法庭任书记员工作。赵振海任法庭法警,与公安分局一起工作,联合办案。
  自1984年4 月洪河人民法庭成立以来,因没有法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不能组成合议庭承办宣判各类案件,只能承办民事调解工作。
          受理各类案件及处理调解登记表(见附表)



    注:关于民事纠纷一栏里的案件,因当时没有法庭,没有专门统计,有些都是按治安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