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节 计划生育工作



  1980年9 月后,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80)263 号文件计划生育30条规定,建三江农管局(80)81号文件八条规定,检查了农场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问题,发现本场由于初建,职工两地分居,多数女方在外场,户口不在,因而结婚登记、生育等情况不明,底数不清,存在着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
  一、场计划生育委员会于1980年11月22日下达了具体规定,其具体内容是:
  1 、已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妇,不论户口来否,都必须按规定在1981年3 月前,采取措施,领取独生子女证,否则不予办理子女准迁手续。
  2 、已生育两个以上孩子的育龄夫妇,不论户口来否,都必须在1980年3 月前施绝育手术,否则不予办理母子准迁手续。
  3 、1980年、1981年生育第一胎纳入计划的手续。
  ①凡要求生育者,必须领取准生证后方可生育。
  ②女方户口未迁来的本场职工,在原场办理准生和落户手续。
  4 、关于晚婚和结婚登记手续:
  ①凡符合晚婚条件要求登记结婚的职工,户口迁来的,一律在本场办理登记手续。
  ②凡符合晚婚条件要求,对方户口未迁来,可持单位介绍信来农场登记,也可持本场介绍信去对方户口所在地登记。
  违犯上述规定,走后门私自登记者,以非法同居论处。
  5.凡在原农场违犯计划生育规定受处罚者和在调转期间—违犯计划生育规定者,必须自觉到场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接受处罚,否则加重处理。
  二、1982年4月9日对计划生育工作又做出了补充规定。
  1 、各单位必须建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其中必须有一名女职工参加。
  2 、凡已生一个孩子的夫妇,必须领取独生子女证,否则不得享受一年半哺乳期假,不给年终奖金。
  3 、已生育一胎又妊娠者,经教育仍坚持生育的,从1982年8 月1 日起,一方开除职工队伍,生育两胎或以上者开除男女双方职工队伍。
  4 、从1980年4 月1 日至1982年7 月31日生育两胎和两胎以上的夫妇,征收多子女费,夫妇双方工资的10%. 5、非法同居妊娠,除受行政处分外,在六个月以下必须引产、剖腹产,经教育仍坚持生育者,罚款300 元,男女双方负担,从出生之日起执行。
  三、党中央、国务院决定,1983年新年春节期间开展计划生育活动月活动。场党委积极响应,积极组织宣传教育活动,使本场在计划生育工作上一改被动局面,有了新的起色。整个宣传教育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983年1 月3 日至10 日宣传摸底,宣传计划生育重大意义及有关规定,健全             组织,做到数字清、情况明,思想通。
  第二阶段,检查阶段,1 月11日至20日,对有生育能力的夫妇普遍做一次身体检查。
  第三阶段,做手术处置阶段,21日至31日,各单位把思想通的人带上,去做人工流产和结扎手术,22例女扎,3 例男扎。
  第四阶段,结尾和总结阶段,1 月31日至2 月10日,对宣传月活动中的疑难问题和以前违犯计划生育规定未做处理的问题,给予处理。
  四、场党委在1983年1 月11日下发了(1983)2 号文件,1983年3 月25日下发了(1983)14号文件,对计划生育工作又做出了一些具体补充规定。
              计划生育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