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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日绵进行大豆补偿贸易的复函

第二章 重要文件

关于同日绵进行大豆补偿贸易的复函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农业委员会
   进出口管理委员会 文件
     计加(1979)728号
              关于同日绵进行大豆补偿贸易的复函农垦部:
  你部(79)农垦(外)字第305 号报告收悉。
  根据国务院今年九月颁发的《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你部与日本日绵实业株式会社进行开发建三江荒地三十万亩,用日绵投资,以开垦地生产的大豆偿还投资的补偿贸易项目。如遇灾年减产,影响当年偿还能力,要说明顺延偿期,不能用省内大豆补。
  这个项目投资额较大,在签约前应做好调查研究,切实落实有关条款,以避免为今后造成不必要损失留后患。
  一、本着投资少、见效快、创汇多的原则,由你部对该项目的经济效果和燃料、动力、水电、运输等条件做进一步核实。
  二、同意外资额不超过一千三百五十万美元。对引进的必要的设备、技术,应与外贸有关进出口公司做好调查,“货比三家”,力求比较先进,又经济合理。
  三、国内人民币资金一千三百八十万元,由农垦部负责具体落实。
  四、努力提高补偿能力,切实落实大豆生产,确保五年内偿还完毕,力争提前还完,并注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灾害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业委员会(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管理委员会(盖章)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抄送:农垦部、财政部、铁道部、外贸部、中国银行进出口公司、机械总公司、海关总局、黑龙江省革委会、黑龙江省农场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