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协议
贷款协议
NO:1980——2
日期:1980年1月19日
订协议各方:
中国建三江国营农场管理局为借方
中国,中国银行总行为保证人
以及
日本日绵实业株式会社为贷方
本贷款协议由:
1、中国建三江国营农场管理局(以下简称借方)
2、中国,中国银行总行(以下简称保证人)
3、日本日绵实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贷方)
经过友好协商。各方在满意的基础上于一九八○年一月十九日签订。
签于:
借方和贷方根据一九八O年一月十九日订的基本协议。以帮助借方解决一九八O年一月十九日
与日本日绵实业株式会社(以下简 称日绵)签订的购办农用及施工机械第No.1980—3购销协议的价
款。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下列条件,达成本贷款协议。
借贷双方同意按本协议条件。贷方向借方提供,借方向贷方借
入总额为3,400,000,000日元(叁拾肆亿日元)的贷款。
兹同意如下:
第一条 定义
1.1 本协议书所用辞句,除原文另有解释者外,含意如下:
“日元”和“日本元”
日本法定货币
“贷款”
借方按本协议条件支用的款项。
“协议”
指最初签订的协议以及可能随时修改后的协议。
“有效期”
自签定本贷款协议日起到终止日。该两天都包括在内。
“营业日”
指在日本各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那一天。
“承担”
贷方同意按照本协议条款和条件向借方提供3,400,000,000日元贷款额,但可用的贷款总
金额不得超过“农用和施工机械”的购销合同规定的总值。
“合同”
借方与日绵根据双方于一九八O年一月十九日签定的No.
1980—3农用和施工机械购销协议,所签订的农用和施工机械购销合同。
“信用证”
由中国银行受借方的委托,开出通过东京三和银行通知以日绵
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商业信用证,用于按合同条款,所付的设备价款。
“汇票”
根据信用证。由日绵开出的,由中国银行付款的即期汇票。
“追索还款”
本文第八条中所规定的那些事件。
“利息支付日”
指利息期的最后一天。即从一九八○年六月三十日起算。连续的每半年的六月三十日和十
二月三十一日,如每半年的利息支付日不是营业日,该利息支付日可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利息期”
半年为一期,从贷款第一天(包括当天)开始至利息支付日(包括当天)止。此后下次的付息
期,从上一利息的最后一天的第二天(包括当天)开始,到下一次的利息支付日(包括当日)止。
不论对上述相反的规定,利息期不得展期到付息日之后;必要时,根据需要可相应缩短利息期。
“终止日”
指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或者早于此日是借方按本协议条件支用的最后一笔贷款日。此
日之后,贷方终止再提供贷款的义务。
1.2 以上下文相联看,单数的字包括复数,反之亦然,
1.3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便于参考,并不影响对条文规定的解释。
第二条 承担
2.1 根据本协议条件,贷方同意在有效期内,提供3400000000日元(叁拾肆亿日元)以内的
贷款。
2.2 贷款仅限于根据合同日绵向借方销售设备,由借方付给日绵的购买设备价款。
第三条 贷款
3.1 按本协议3.2节规定,在有效期内,借方可随时支用贷款。贷方承担的提供贷款总额
3,400,000,000日元,到有效期末,借方尚未支用的贷款,将自动注销。
3.2 贷方提供的每笔贷款,其金额应与日绵按中国银行开出的信用证项下,向东京三和银
行提交的附有整套洁净提单及其它装运单据的汇票金额相等。贷方提供贷款,应根据借方收到
中国银行信用证相符的上述单据和汇票后所开出的支款要求后才能办理。
3.3贷方按本协议第3.2节所提供的每笔贷款,将以借方为受益人转入北京中国银行在三和
银行开立的自由日元帐户(帐号为NO: 10181014/1),东京三和银行将按贷方的要求立即以电
报通过中国银行通知借方有关作为贷款的转入金额。
3.4 贷方按3.3节规定的贷款转帐,应视为借方的支款。以及对借贷双方是无争论余地的
和有约束力的。
3.5 按3.3节规定,借方收到三和银行发出的电报以后,立即向贷方确认。
3.6 贷方应对贷款设立贷款帐户,贷方应将贷款及利息借记此户,将每笔还本付息作适当
记载贷记此户。
3.7 借方偿还本金,对未清偿的贷款给付利息以及付管理费的义务,以本条规定所设立的
帐户随时入帐记载为凭。
第四条 利息
4.1在每个利息支付日,借方应以日元向贷方付本利息期内按贷款金额应付的贷款利息。
4.2 每个利息期的利率为年率百分之七(7%)。
4.3 如果借方不能根据本协定按时还本、付息及付管理费,借方应按贷方的要求,自到期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实际天数,付年率百分之八(8%)的利息。
4.4 计算利息以每年365天为基础。按实际使用天数计息。
第五条 偿还、支付和提前还款
5.1 借方应分五次归还贷款,每年还款一次,归还金额相等。第一次还款将于一九八二年
四月三十一日偿还,其余四次分期还款,应在每年同一日连续偿还。
5.2 借方应支付的款项,应于到期日用日元以电汇方式通过保证人汇交日本东京三和银行
收入贷方的帐户。
5.3 借方支付的款项,不能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当局现在或将来征收的税收、关税、
赋税、费用、扣留等而抵销、抵扣和减少。
5.4 当到期的付款日如不是营业日,付款日将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利息算至原到期日,
但最后一次的分期付款日如不是营业日,利息应计算到实际的支付日。
5.5 借方在三十天前以书面通知贷方,可以提前还款,不收费用,提前还款的金额在任何
时候不得少于贰千伍百万日元。
借方任何提前偿还的贷款,按5.1节到期的相反次序,相对减少借方的还款义务。由借方按
本条款提出的提前还款通知,应是不可撤销的,借方应按时提前还款。
假使由借方如上述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利息计算,按本利息期原计算的利息,扣除从提前还款
日到利息支付日的提前还款额的那一部分利息。
5.6 借方应于最后一次还款日向贷方偿付到期而未偿还的一切债务。
第六条 陈述和保证
6.1 为了贷方的利益,借方兹作以下陈述和保证。
(1)借方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领导下的一个组织,有权力持有资产和经营业务。
(2)借方有权并被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并有权按本协议条件办理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
办理借款。
(3)借方为使本协议对借方有法律的、有效的义务,已履行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所
需要的所有手续。
6.2 上述6.1节中(1)—(3)项所列陈述和保证,将使本贷款协议生效并可办理贷款,并认为
自贷款日起对借方即生效。
第七条 保证
保证人与借方联合和分别的、不可撤销地和无条件地向贷方保证,不论是指定的到期日,或
追索还款或其它理由,保证借方及时按期归还本金,利息和管理费。并同意,如果借方违约或部
分违约,保证人在收到贷方通过日本三和银行寄来的第一次书面要求或加押电报,于收到要求日
后的十五天内,以电汇方式将违约部分以日元付给贷方在日本三和银行的帐内。
保证人同意,贷方在不对借方提出要求或采取诉讼的情况下,有权行使这一保证条款,保证
人并同意继续担保,并对这种保证仍然有效。由借方在本协议项下应付盼所有款项,由贷方实际
收到时为止。
第八条 追索还款
如果发生和继续发生下述一项或多项的情况下:
(1)借方未付到期的本金,或在三天内未付到期的利息以及管
理费。
(2)借方不能履行和遵守本协议坝下的条款,如果这种情况可
以补救,而借方在接到贷方书面通知后的三十天内又不补救时。
贷方可用书面通知借方;
(1)贷方承担的贷款义务将立即取消。
飞2)贷款本金及应付的利息立即到期归还和支付。
第九条 先决条件
9.1 本协议坝下,贷方的义务及借方支用贷款的权利,只有当贷方收到代表借方履行本协
议的授权人的英文证明,才能收效。
9.2 贷方履行支付贷款的义务,当借方支用贷款时,还有先决
条件:
(A)事实表明,借方在支用贷款时,按第六条从(1)到(3)坝的陈述属实正确。
(B)没有追索还款事件,也不会因条件、事件、行为而形成追索还款事件,已发生,持续或
导致追索还款。
第十条 通知
10.1 一切通知,请求,要求或其他通讯,如按下述地址视为收到:
(1)贷方地址:13—1KYOBASHl 1—CHOUE,CHUO—KU,
、TOKYO,104JAPAN(电传号码:J22620 回电号码:TYNICHI
电报挂号NICHIMENCO TOKYO)
(2)借方地址:中国黑龙江省富锦县建三江国营农场管理局(电
传号码 回电号码 电报挂号 )
(3)保证人地址:中国北京西交民巷17号
(电报挂号22254 回电号码BCHOCN 电报挂号
HOCHUNG KUO BEJI NG)
或按一方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的其他地址。各方并同意将以最迅速而切实的方式通知对方。
10.2 各方对对方的通知、请求、要求其他通讯以及文件的传递,以英文为准。
第十一条 仲裁
11.1 在本协议坝下还有争端,应在尊重对方利益的基础上,友好地设法解决争端。
11.2 如果一方提出解决争端,三十天内经友好协商不能解决时,按现行有效的伦敦仲裁法
庭规则将提交英国伦敦仲裁。为此仲裁目的组成的仲裁法庭,由三个仲裁人组成,其中两个仲裁
人分别由贷方为一方和借方为另一方,各指定一人,第三人则由伦敦仲裁法庭指定。
为此目的组成的仲裁法庭,最后作出书面决定的理由,并由仲裁人完全依据实体法为基础作出仲
裁决定。
按仲裁程序作出的仲裁判决,将是最后的,对各方有约束力。
执行本仲裁决定可通过其它法庭。
仲裁诉讼的文字用英文。
第十二条 费用
借方按贷方的书面要求,于一九八二年四月三十日向贷方支付
按贷款总额一次支付1/5%(注:即千分之二)的管理费。
第十三条 文本
本协议一代三份均与正本,经各方签署即行生效。
第十四条 生效
本协议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日本国政府批准,贷方并取得日本输出入银行批准贷款后
开始生效。
本协议于一九八○年一月十九日在北京签定,
借 方c建三江国营农场管理局 负责人:李万宝
保证人:中国银行总行 负责人:张辉
贷 方: 日绵实业株式会社 负责人:满岛启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