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机械设备议定书
购买机械设备议定书
NO:1980——3
根据中国农垦进出口公司和日本国日绵实业株式会社签订的《关于合作开发建三江荒原,
建设现代化农场的基本协议书》的规定,中国黑龙江省建三江国营农场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同日本国日绵实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制定购买机械设备议定书。
甲、乙双方议定条款如下:
一、甲方使用贷款协议项下的款项购买二万公顷所需机械设备(详见预定购买机械设备一
览表)。
二、所需机械设备的机械型号、规格、数量、厂家、交货期和价格由甲方选定。
三、购买机械设备总金额,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总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贷款协议的
总金额。
四、价格:购买日本国机械设备以甲、乙双方商定的价格为准。购买美国机械设备,以甲、
乙双方和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与美国生产厂签订的有关买卖协议书中议定的机械设备价格为
准。
五、交货期:选译优惠的厂家,卸货港为大连港,从一九八○年五月起,到一九八二年三
月止。具体交货期按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具体条款执行,以提单(装船)日期为准。
六、交货条件:按C&F 中国大连港交货,如卸货港有特殊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七、质量保证、技术服务、零配件、润滑油、液压用油供应,人员培训等,均按甲、乙双
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执行。
八、支付:根据贷款协议的规定,根据甲方委托,以中国银行开立的以乙方为受益人的即
期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来支付。购买日本的机械设备用日元结算。购买美国的机械设备用美元计
价,以合同签订日的日本东京银行公布的对用户美元/日元T /T RATE(电汇兑换率)的中间
值换算成日元结算。
九、机械设备买卖合同:根据本议定书第二条选定的机械设备,属日本国生产的机械设备
由甲方和乙方签订买卖合同s 属美国生产的机械设备,由甲、乙双方和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
与美国生产厂签订有关买卖的协议书,由乙方按该协议书的内容与美国生产厂签订买卖合同。
然后甲、乙双方仍根据该协议书的内容签订买卖合同。上述全部合同和协议书为本议定书不可
分割的部分。
十、由甲方委托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代表甲方签订买卖合同,并执行有关合同业务,但
是其责任仍属甲方。
十一、由甲方按购买机械设备总金额的2%加在机械设备价格中付给乙方,其它一切费用由
乙方自理。
十二、本议定书签订后,如发生议定条款需要变动时,需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十三、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年一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
十四、本议定书用中、日两种文字写成,一式两份,各执一份,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五、本议定书双方签字并经双方政府批准后,与“贷款协议”、“大豆长期贸易合同”
一并生效。
中国黑龙江省建三江国营农场管理局
日本国日绵实业株式会社
一九八○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