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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生产责任制

第二节 生产责任制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对经济体制进行改革》中要求大幅度提高生产力,也就必须要求各方面改变同生产发展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改变了一切不相适应的管理方式,活动方式和思维方式,以农村为主逐步实行生产责任制。
  1980年国家对国营农场推行财务大包干制度、改革原来农场利润上交国家财政、亏损国家财政退库的财税政策为农场利润国家不缴,亏损国家不退库的“财务大包干”政策。与此同时国家对农业企业生产资金由原来财政拨款改为向银行贷款的“拨改贷”政策。洪河建场之时,正值国家改革开放、财税改革提出的第二年。所以建场就推行生产责任制,统一经营、统一核算,联产计酬经营管理方式。1982年实行浮动工资,超计划利润按 8∶1∶1比例分成,80%上交农场, 10%单位留成, 10%分配个人。各作业区和生产单位实行两定一奖,完成利润 43万元返回浮动工资,完不成递减浮动工资,完成利润 55万元不提奖,超额完成利润按 8∶1∶1分成。此方案经管局党委[1982]2号文件批复。于当年 4月 14日补充规定为:实行“包定奖”层层落实经济责任;对六个农业单位和汽车运输实行“两定一奖”,即定返回浮动工资的盈利指标,定年分配的盈利指标;一奖超计划利润奖。浮动工资、定额计分、以分计酬。把职工 32元日工资 1.25元分为平时每天按 1元为作业工资,0.25元为产量工资。
  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贯彻落实中央[1984]1号文件以及“全国农垦工作会议”精神,本着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进一步对 1983年以前的改革进行完善和深化。对六个农业单位实行“包干上交、有限奖赔”的承包形式,按计划面积每亩上交 10元利润,超额利润人均 300元内全分,超过 300元部分按 3∶7分成(70%上交农场, 30%职工分配),职工 30%分配,人均 500元以内全分,超 500元留作业区,用于奖励基金和以丰补歉。出现亏损,浮动工资挂账职工个人,生产经营亏损挂账作业区。1984年底除一、三区盈利外,二、四、五、六、九作业区全部没完成上交利润指标。挂账总额 187.2万元,职工人均挂账 20473元。1984年从前进农场规划进来的十二队、二十队编制为第七、八作业区,按垦区改革形势兴办了 8个联户和 22个独户家庭农场。把土地承包给职工经营,国产机械、房屋按净值 50%转让给职工。实行交够农场的剩下全是自己的经济责任制。农场按计划面积每亩收取利润 7.00元,减收不减指标,丰收不增加指标,合同一订三年不变,改革一步到位至 2002年没有变动。但是,由于改革经验不足,这两个作业区土地面积占农场总面积18.6%,使用国产机械,职工居住自然屯,农场重视不够,只注重六个现代化作业区,造成家庭农场两自率低,生产经营靠农场垫支,只“负盈不负亏”、盈了装腰包,亏了挂在账上,产品流失;联户家庭农场内部经济利益不透明,职工之间矛盾大等问题,暴露了以包代管的弊端。1994年全部按大农场套小农场双层经营体制,纳入农场统一管理和协调的管理机制,克服“统与分”出现的以包代管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