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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承包经营

第二章 工商运建服体制改革

第一节 承包经营


1982年随着农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根据管局[1982]16号、 17号文件 精神。确定汽车队与作业区一样,实行两定一奖,定返回浮动工资的利润指标 和年终分奖利润指标,每年上交农场利润 55万元,完成计划返浮动工资,超额 完成计划按比例提取奖金。农建队年初定亏损指标,施工期间实行计件工资, 农闲期间发基本工资,月薪日计,年终不分奖。修理厂、粮食处理中心,园林 队、商店、学校、医院均为农场补贴单位,年初定亏损指标,年终减少亏损按比 例提取奖金。机关 6个科室制定岗位责任制,按完成目标情况计分。完成任 务返浮动工资,超额完成任务则以分计奖,奖金不超过全场平均数。
  全场实行浮动工资。机关、场直单位按本人工资扣下 32元,作为浮动工资年终兑现。32元以上保留按出勤计发, 32元以下浮动不发,年终按完成指 标情况兑现。按日薪计算 1.25元,其中 0.25元为产量(工作量)工资,1.00 元为出勤工资。每完成一个定额记 10分,超、减定额按比例增减分。利用这 种责任制的形式调动职工生产、工作积极性。在当时改革初期阶段相对起到 促进的作用。
  1984年 2月 15日根据中央[1984]1号文件和农垦总局党委工作会议精 神,农场下发洪场字[1984]5号文件《关于落实 1985年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对场直单位的改革进行调整,采取“包定奖有限奖赔、浮动工资、利润分成、全 奖全赔”。汽车队包干上交利润 45万元/年,超利润补齐工资,结余 300元之 内全分,超 300元 70%上交农场、30%职工分配,亏损与作业区同样方法挂 账。对为农业服务的粮食处理中心、修理厂、物资库,实行浮动工资,利润分 成,完成农场定的岗位责任制、经营平衡、返回浮动工资,经营有利 70%提奖, 人均分配不超 300元,经营亏损或未完成岗位责任制按比例扣减浮动工资。 对依靠农场基础建设的投资施工单位:林业站、水利队实行盈亏包干、全奖全 赔。由农场根据实际情况下达生产任务。统一核算价格,盈利全分,亏损全 赔。对为生活服务的商店、粮店、宾馆、水暖队和文教卫生单位:学校、医院、公 检法司、托儿所实行岗位责任制,完成岗位责任返回责任工资。农场整体盈 利、给予单位一个月的奖励工资,没有完成责任,扣减浮动工资。农场机关按 全场平均计奖或扣减浮动工资。
  1987年根据中共中央[1986]8号文件精神,农场下发洪场字[1987]10 号文件《关于补充完善 1985至 1987年生产责任制》的通知。对场直地区工 商运建服企业进行深化改革。明确了除汽车队、农建队、林业队不用农场补贴 之外,其它依靠农业补贴而生存的单位不予补贴。这次改革主要减少农业向 场直单位补贴。重新确认划分生产经营单位要放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生产 服务单位要自己创收,增加自给自足的能力;生活服务单位精简机构,提高服 务质量,减少开支,降低随农业效益分配“搭车”得奖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