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租赁经营
第三节 租赁经营
1994年随着农业体制改革推进到家庭经营之后。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以公有 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 采取租赁、转让、拍卖、兼并等形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尝试对粮中、修理厂、 发电厂、水暖队、林业站经济实体化放开经营。可以直接与用户签订合同,用 合同明确双方的经济关系。企业内部可实行大包干,把指标落实到车间、班 组、人头。进行用工制度、工资制度、劳动制度三项制度改革。推进全员“劳 动合同制”的改革。使职工的劳动报酬与企业效益紧密挂钩,扩大企业积累、 增加职工收入。按照“条例”“细则”规定,把自主经营权全部下放给企业,把 风险机制也同时引入企业。
1996年,推行资产委托经营,因当时改革环境和承担委托经营者条件等 原因没有坚持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