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人事制度
第三节 人事制度
1985年统一经营时期实行任命制。中层干部干部农场提名上报管局任命,基层干部全部由农场任命。
1988年 1月 10日根据中央、省和总局《关于加快改革、深化改革的部署 为推进领导体制改革、推进场长负责制》下发洪党字[1988]1号文件,按照 1985年 1月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 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条例》农场也实行场长负责制、干部聘任制、根据“三个条例”规定,场长、书 记、工会主席由管局选配,行政副职由场长提名或上级主管机关明确职数,在 尊重场长意愿基础上,采取恰当的民主产生。中层干部及基层干部由场长聘 任。
1997~2002年在场长负责制的原则下,由场长聘任中层干部、中层副职 由科长提名报组织部门审核场长聘任,下达任命通知。作业区副职领导由主 任选聘,农场分管领导同意,报组织部备案,以文件下发任命书。年度由组织 部门进行考核,称职者可以连任,考评不合格建议作业区主任,分管场领导更 换人选,建立了干部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