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章 劳动社会保障制度
第一节 养老保险制度
1987年成立洪河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执行 改革劳动制度几个规定》的通知。对 1986年以后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实 行养老保险统筹。企业按这些工人的标准工资的 15%、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 的 2%向劳动保险部门缴纳基本养老金。
1994年根据《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社会劳动保险为企业固定职工建立养老保险关系,企业按职工标准工资 的 16%、职工个人纳 2%向“社保”部门交纳养老金。此期间由农场内部统 筹,统筹基金有节余。
1995年国家实行“国有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不分固定工人,临时工 人,合同制工人,统称为“企业职工”。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制的决定》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除按原来 企业交 16%,个人交 2%规定之外,个人交纳养老金每两年增加一个百分点, 到个人交纳 8%为止。退休后停止个人缴纳。退休工资按个人账户累计额和 国家现行计算标准发放养老金,实现建三江垦区统筹。
截止 2002年退休职工 244人,年发退休费 164万元,上交养老金 140万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