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第三节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1985年医疗经费全场包干使用,由医院财务核算,职工凭医疗手册到医 院就诊与结算,由于建场晚,总人口少,调入职工年轻化,青壮年多,具备身体 健康状况好的优越条件,职工身体素质好,药费收支保持平衡,年内享受公费 医疗的职工没有大的变化,重病患者相对较少,就诊人次和发病率呈下降趋 势,医药费不超支。
1987年的医疗费却呈上升势头。年内药费消耗 4.3万元,占全年医疗经 费 4.6万元的 95.6%。其原因是场外医疗制度都在改革,“外人吃药内部报 销”的现象较为严重。加之职工生活水平和文化水平不断提高,患者追求医 疗保健心理增强。家属看病以职工名誉开药,无病也开药,小病开大处方;公 费医疗看病免费待遇,形成公家药“不吃白不吃”不花钱的“体检不检白不 检”,盲目追求高价药,当然还有药品涨价因素。针对这种状况,1988年农场 下发洪场字[1988]5号文件《关于转发职工医院实行公费医疗办法》的通知。对医疗费统一管理、统一使用。控制医疗费外流,对节约医疗费进行了详细规 定:医疗标准,职工公费医疗,家属半费,七八作业区家庭农场按规定提取药费 者予以报销,不提不报。驻佳木斯办事处自提自用。老干部、科技干部保健检 查身体的医疗费,去外地疗养费用由农场行政管理费报销。离退休人员的医 疗费,由医院单列,年终决算时农场视情况分别由管理费、医疗费处理。医院 对医疗费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医院规章制度,不开人情药,不开大处方。急、难 病需外地医疗的患者,必须经医院主治医生办理转院手续和上级医院转院介 绍信可以报销。未经批准私自外出治疗不予报销。在外出学习、开会期间患 病没有医院正规收据或从药店购药者一律不予报销。对疑难病患者医疗费不 足有困难的,经医院申请,农场视情节从“困难补助”予以补贴。这样改革之 后,医院在使用医疗费时有章可循,同时也杜绝一些“外人吃药内部报销”“人 情处方,大处方”的弊端。
1991年下发洪场字[1991]1号文件《关于医疗、病假待遇试行办法》根据 总局劳力字[1990]8号文件转发新华农场关于改革医疗、病假待遇的经验,对 场内医疗改革进行了相应的规定。“规定”明确了医疗范围,报销标准,转院 手续以及病假工资报销标准等。第一次打破职工治病公费医疗的历史。确定 按参加工作年限分别拉开报销比例和按工龄长短发放病假工资,医疗制度改 革开始起步。
1993年 3月 20日对以前的医疗制度改革进行调整:按全员工资额 9%提 取医疗费不足可以与 11%福利基金合并使用,也可以从专用基金包干结余中 提取的福利基金补充使用。医疗费实行现金报账制,医院收入现金存入银行 作为流动资金周转保证药品储备。1994年又一次完善医疗制度。重点将住 院费与门诊费分开。门诊费按工龄随工资发放,工龄满 1~5年每月发给 5 元,满 6~15年发给 10元,满 16~25年发给 15元,满 25年以上发给 20元, 独生子女 10元,住院费以 50%为基数,每一年工龄增加 1%报销比例。中级 职称科技干部增加 5%,高级职称增加 10%,女职工增加 2%,独生子女报销 75%。住院费与奖金挂钩,药费超支不发奖金,已经转制的企业,视自我经济 实力参照执行。
1997年《两个文明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对职工医疗待遇进行完善。住 院医疗费报销标准进行下降调整。对门诊医疗费由按月随工资发放改为年底 一次发放。从医疗费总数中划出 4%作为疑难病统筹,住院药费平时不报销 年底一次报销。住院、门诊医疗费合并计算,不能超支,超支递减全场报销比 例。1998年根据运作情况,参照垦区医疗改革经验,又一次进行完善,推行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力求与国家医疗保险改革并轨。下调门诊费按 工龄发放标准,例如 20年工龄由原来每月 20元降到 8元。职工家属门诊费 不给。强化住院管理制度,坚持打针、吃药由医院护士按医嘱注射和投药,严 禁药品带出病房,医院储备不足的药品经院长同意,外购短缺的药品经药品保 管员验收,会计进账核算。医生处方,药房投药。成立劳动保险鉴定委员会, 对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和监督。
2001年 2月 26日下发洪场发[2001]3号文件《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 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根据黑垦局文[2000]1号文件《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建立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相 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 8%缴纳医疗保险金,由医疗保 险机构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统筹金起付标准为职工上年平均工资 10%
(2002年平均工资为 660元),由职工个人负担 2%。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用 于支付平时门诊医疗费,超支本人自理,结余转下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