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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住房制度改革

第四节 住房制度改革


一、房产管理
  1987年 6月 20日根据上级《关于职工住房可以鼓励自建公助,也可以自 己想办法》指示,为了改善职工居住条件,克服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制定“自 建公助办法”。以职工自筹为主,农场资助为辅的原则。农场提供红砖、木 材、沙石、水泥等主要建材,每户建筑面积 40~60平方米,平方造价不超 200 元。根据工龄分别补给每平方 50元、 40元、30 元, 6口人以下 40平方,以上 60平方。由农场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由建房户预付工程款 30%,工程竣工结 算,农场垫付资金分五年偿还核发房产证产权归己,申请审批时优先照顾危房 户、无房户和拥挤户。
  1988年 8月 22日下发洪场字[1988]15号文件《关于房产管理的若干规 定》农场职工居住的住房除第七、八和九作业区已按净值 50%优惠转让给职 工之外,场区职工居住的楼房统一供水、排水,统一供暖、供电。这些设施都很 完备,多数住户使用都很精心,很少出现事故。但也有少数住户对上述设施不 够爱护,走廊门窗损坏严重,排水管道经常堵塞,私自关闭供水伐门和私自接 通暖气等问题。《规定》从楼房室内到室外、从公共设施到设备、从管理到处 罚等作了 14项规定,初步解决了管理混乱问题。
  二、房产改革
  1993年 3月 23日制定洪场字[1993]10号文件《关于下发洪河农场住房 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在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企业经营机制加速转换 的形势下进行住房制度改革。目标是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把住房消费逐步纳 入市场轨道。这次住房制度改革是借鉴垦区周边农场改革的经验,经 3月 14 日、 4月 9日两次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在全场范围内实施。
  住房定价。根据国家、省政府、总局和管局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结合农场统一居住的实际情况以及职工经济承受能力出售住房价格。具体做法按 上一年同类住房造价乘以成新再根据建筑年限、质量以及楼层等因素进行重 置、科学的评估确定成新比例价格。
  优惠办法。根据国家政策,坚持政府、企业、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职工所 在单位承担 50%,职工个人承担 50%。此外,建国前老干部优惠 10%,老工 人优惠 4%,场级领导、高级工程师优惠 8%,一次付清房款优惠 20%。
  付款方式。1993年 3月底以后分五年付清房款,延期付款加收资金占用 费。困难户经“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减、缓、免,由所在单位支付减免的房 款,由基建科监督,计财科按政策收缴房款。
  产权归属。参加这次房改购房者不用单位补贴,一次付清房款后产权归己,可以继承和转让;享受单位补贴的 5年内属有限产权。此期间不准私自出 售房屋、调走及其它原因不再使用住房时,农场收回住房,退回购房款时扣出 使用年限 2%的折旧费。5年后付清房款后产权归己,允许继承和转让。在住 房制度改革的同时制定了住房改革后相关管理措施。
  1994年 3月 19日农场制定洪场发[1994]5号文件《关于职工住房管理 几项规定》的通知。对住房制度改革后出现私自买卖住房,将优惠让利部分 占为己有,以及乱扒乱拆,改变楼体结构等问题进行规定。凡没有取得所有权 的住房不准私自交易。已经出卖的住房由农场收回按住房改革政策重新分配 给应该享受优惠待遇的职工。并责令未经同意私下买房的住户限期迁出;对 退休异地居住的老干部住房,动员将房屋交还给农场,由农场出资按现有居住 面积给予补贴7000~10000元;今后职工调离农场没有获取产权的必须把房 屋交出,房产部门给予退还转让的房款,在办理调转手续时组织、劳资、公安部 门必须接到房产部门的证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1996年 7月 25日根据管局要求,关于农场 1993年房改政策过于宽松, 优惠让利过多,国有资产流失过大,付清首期转让款后产权不应该归己的指 示,农场又出台《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对 1993年房改方 案进行调整和完善,改有限产权为无限产权。
  有关政策。取得房屋使用权的住户按原来农场转让价格补交 30%的房款。非职工购买的住房加收 20%房款。属私自购房取得使用权者补交 100% 房款。1993年以后由农场补贴建筑的 31号、32号楼的住户补交 15%房款; 科级房、老干部及场级领导住房已经转让给他人的住房必须收回,优先转让给 同职级人员。
  具体办法。这次房改不存在优惠政策和保留有限产权,一律按上述规定于 10月底之前一次补交房款,农场同意利用农场历年欠职工应付款抵交房 款;原分期付款尚没有付清房款者这次转让产权时一并交齐,不交齐者不办理 产权证,并复利计息。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用行政、法律手段清理,此次补齐房 款后由单位登记造册收足房款上报基建科、计财科,由房产科一次办理无限产 权证书。
  组织领导。这次住房产权转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领导很重视。
  农场成立领导小组:由场长于金友、党委书记王甲林任组长,分管场领导张万 昌、张喜军为副组长,机关政研室主任迟长禄、计财科长姜新宝、组织部长阎 华、劳资科长孔凡荣、宣传部长黄秀章、城建局长王德智为成员。成立办公室: 主任王德智,成员高彦彬、庞学伟、胡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