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路政
第四节 路政
1985~1990年交通规费收缴由交通监理负责,由于汽车是农场统一管理,交通部门按汽车吨位列表交到财务部门进行扣缴,然后由交通部门向上级交通部门结交。
1991年开始出现个体车辆,增加“规费”收缴工作业务量。农场给交通科配备征稽工作人员,加大交通规费收缴力度,基本能够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收缴任务。
1996年之后,汽车拥有者全部为职工个人,交通部门与交警中队配合,经常按规定对来往汽车进行养路费、规费的收缴。1997年之后,农场为了外引资金和劳务,对来场劳务人员和种水稻的农户的农机暂停交通规费及养路费的收缴,由农场统一支付给交通部门。
2002年对应征费的车辆进行微机管理,每年上交地方财政费、养路费24万元,地方养路费2万元,运管费3万元,客运附加费3万元,货运附加费4.5万元,每年共缴3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