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补偿贸易
第十五章 外经贸易
第一节 补偿贸易
1980年1月根据国家计委、农委、进出口管理委员会[1979]728号文件批准,在原农垦部、省委、省政府和省农场总局的直接领导和关怀下,建三江农场管理局和日本国日绵株式会社,经过实地考察,反复协商于19曰在北京签定贸易协议,决定在建三江垦区境内合作建设大型现代化洪河农场。
合作形式为补偿贸易。由日本曰绵限额贷款1350万美元,用于从美国、日本购置先进农机具、交通运输汽车、水利工程机械。农场经营规模30万亩,从1981年10月至1986年4月用大豆分五年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以及各种手续费,其它配套建设投资由国内专项安排。1986年4月30日,全部外资贷款偿还完毕,项目建设竣工。
日绵株式会社限额贷款1350万美元,实际使用贷款1302.7万美元,当时折合人民币2296万元,折合日元29.1亿元。1981年开始偿还日绵贷款、利息和各种手续费,出口大豆4.6万吨,买外汇还贷用人民币770万元折合大豆0.8万吨。共偿大豆5.4万吨,支出人民币5192.5万元偿还曰绵贷款2296万元,形成项目2896.4万元的逆差。1984年总局给核销1139.4万元,尚有1757.7万元待处理。
总局这个项目优点借鉴世界农业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生产手段建立先进的现代化农场,为我国利用外资开荒建场探索出一条新路;为国内农机生产厂家提供样机;为小城镇建设起到示范作用。其特点是投资集中,形成生产经营规模快。不足之处项目没有宽限期,建场第二年就还款,还款期太近;5年偿还5万吨大豆还款期太短。由于新开荒土地条件差,生产大豆产量低质量差不能出口,在垦区内各农场调剂大豆还贷款造成洪河借内债还外债,负债经营。立项时国家处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与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合作,对国际市场经济变换描不准,造成国际市场大豆降价,国内市场大豆涨价。且农场低价卖自己大豆,高价买出口大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