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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劳动管理

第五节 劳动管理


一、劳动组织
  1985~1993年劳动生产组织:农业以作业区为单位,设整地机车组以耕作机械为主,车长为组长,职工7~9人,收获机组以康拜因,运输车为主。康拜因车长为组长,职工7~9人,后勤组包括油料材料保管及发电车间和职工食堂,职工5~8人;场直生产单位以车间、班组为单位的组织形式,职工人数根据生产任务等因素不等,最大班组不超20人,最少班组5人。1994~2002年以家庭农场为主的生产组织,一般自有劳动力2~3个,家庭劳动力不足者雇1~2名长工。农忙季节雇佣短工。场直单位仍然以车间、班组为主的劳动组织形式。
  二、职工调配
  1985~1993年农场统一经营时期场内职工调动一律由劳资科办理调转手续,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场长批准,劳资科下调令通知被调人到劳资科办理工资关系、行政介绍信和党团员组织关系。场外职工调动需要双方劳动主管部门相互发函商调,经双方商定后,然后由调入单位发调令,公安部门发准予落户证明以及办理各种手续,调动人持商调令报到。
  1994年以后,职工调动由各单位之间商调,到劳资科办理手续。
  三、劳动纪律
  1985年以前根据1982年3月12日国务院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农场制定了劳动纪律管理规定。1986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进行管理。1994年兴办家庭农场之后,每年农场1号文件(改革方案)中都对劳动纪律做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