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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劳动福利

第六节 劳动福利


一、劳动保护
  1985年为了保证生产安全和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每年发放工作服一套,每季发放线手套一副、冬季发棉手套一副,农机工种每季度发一块肥皂,接触农药的劳动者根据季节发放口罩和风镜。1994年兴办家庭农场之后,不再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二、工伤病假
  工伤 1985年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保险条例的法律、法规,因工负伤由医院证明和单位申报,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由工会办理手续和落实待遇。1998年对以前工伤进行清理整顿、重新办理工伤手续。并规定今后因工负伤必须在24小时之内,由单位将事故报告上级劳资主管部门,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程度,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发给工伤工资,伤残者住院治疗期间工资照发。
  病假 1985年职工患病按工龄长短计发工资,6个月以内病假、工龄不满2年发本人工资的60%,2~3年发70%,4~6年发80%,6~8年发90%,8年以上发100%。病假连续超过6个月以上工龄不满一年发本人工资的40%,1~3年发50%,3年以上发60%。
  1995年劳动保险制度改革,“企业职工”病假待遇、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和疗养期间工资发放:连续工龄不满20周年发65%,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发75%。获总局以上荣誉称号和获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并保持荣誉的职工、离休老干部、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副场级以上干部,经有关部门认定和持有证书的分别增加病假工资5~15%。
  产假 1985年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前产后共享受56天产假,工资照发,如果生育双胞胎或难产增加产假14天。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时,根据妇科医生诊断书给予30天之内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公休和法定节假日不另外补假。按照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2胎不享受产假待遇。
  1995年根据农场改革方案规定:女职工妊娠期和哺乳期经本人申请可享受两周年以内产期休息不发工资,工龄可连续计算。假期内按规定由用工单位支付哺乳假期生活费。
  职工探亲假 1985年按国发[1981[36号文件精神,对已婚职工其父母、配偶不在农场的可享受4年一次探亲假20天,工资照发,路费按本人工资30%自理,超出部分予以报销。1994年兴办家庭农场时,不给探亲假。1995年根据洪场发[1995[5号文件规定,恢复国家规定的探亲假,按规定的探亲假,由用工单位按规定予以报销。1998年农场规定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路费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