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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下岗再就业

第七节 下岗再就业


1988年批办4户家庭养殖场,11户开发性家庭农场。有15名职工与农场脱离劳动关系,办理停薪留职手续从事家庭经营,每人每年缴纳留职费350元,社会负担费1100元。此期间还有一批职工子女自费上学也办理停薪留职,为了鼓励职工子女提高文化程度的积极性,仅收场内执行的企业浮动工资20%的7.50元每年90元。
  1994年相继有12名职工申请办理停薪留职手续,从事照相,修鞋,餐饮等服务行业。1997年林业队、木材厂、修理厂、汽车队改革转制,精简下来的职工全部分配到各作业区从事农业生产。因各种原因不能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17人,工资关系保留在劳资科。2000年物资、水利队、水稻公司、粮中、水暖队相继改制优化组合,被分离出来的职工79人。因土地包满包严,这些下岗职工无就业空间,经过请示上级劳动部门有24名下岗职工享受下岗生活补贴,其余人员大多数为场内个体工商户打工,具备一定技能的工人被家庭农场聘用。
  2002年有下岗职工259人。根据农垦总局规定正在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农场创造条件发展第二、三产业,为下岗职工寻找再就业出路,同时将与垦区失业保险并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