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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养老保险

第三节 养老保险


1987年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分四个阶段实施养老保险。
  第一阶段 1987~1993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执行改革劳动制度几个规定的通知》,对1986年以后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完全积累式养老保险制度。企业按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的15%,个人按本人工资的2%,向劳动保险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这期间农场共为284名职工缴纳养老金292.8万元。
  第二阶段 1994年根据《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保险费暂行办法》,社会保险部门为企业固定制职工建立养老保险关系,按职工本人标准工资的16%收取养老金,职工个人缴纳2%(1994年以前未缴年份视同缴纳)。这一年共为1080名职工收缴养老金87万元,发放退休金73万元,上交上级保险统筹金14万元。
  第三阶段 1995~2002年国家实行国有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职工不分固定职工、临时职工、合同制职工,统称“企业职工”。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企业按职工标准工资的16%提取养老金。个人缴纳养老金按本人标准工资的2%缴纳,每两年增加一个百分点,直到8%为止,退休后终止个人缴纳。退休工资按个人账户累计额和国家现行计算标准发放养老金。这时期,每年平均为885名职工收缴养老金总额1378.9万元,发放养老金889.9万元,上交统筹金489万元。1997年以前养老金拨付方式实行现收现付制,即按计划差额上缴,差额拨付,全额记账。1998年以后,实行全收全付制,按计划全额上缴,全额拨付,全额记账,实现了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目标。农场因组建较晚,调入职工年龄组编低,退休人员少,上交养老金数额大于发放额,属于“贡献型”农场,即为“受益型”农场补充养老金不足。
  第四阶段 1998年7月1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0年9月28日发布省政府第13号令,规定个体劳动者男59周岁,女54周岁前,累计缴费满15年,含原来在国有企业工作期间的工龄(视同缴纳年限时间),男60周岁,女55周岁享受基本养老金保险待遇。2002年农场个体劳动者常占凯第一个参加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职工离退休职工离退休费基本情况表
                (1987~2002年)
  表3-36                       单位:万元人



  注:参保职工,1987~1993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合同制职工,1994年以后为国有企业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