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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失业保险

第四节 失业保险


1986~1994年,由企业按工资总额1%为参保职工缴纳待业保险基金,职工本人不缴费。
  1995~1997年,由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1%为参保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本人每年缴12元(1元/月)失业保险费。1995年后按规定参保者建立失业保险费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金额记入个人账户。
  1998~2002年,由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2%为参保工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本人按1%缴纳个人承担保险费。
  农业企业失业人员条件尚未确定,使用失业保险统筹金需经上级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