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医疗保险
第五节 医疗保险
1985~1993年全场医疗实行职工看病记账,不支付现金,年底通过单位职工药费结转,从专用基金核销。全场职工医疗费不超支而有节余,主要原因是建场初期职工年龄低、身体素质强,节余由农场统一掌管使用。1991年将职工门诊医疗费随职工本人工资,按工龄长短、职务高低发放给职工,住院按报销比例由农场统一报销。1994年兴办家庭农场以后,对职工医疗制度进行改革,农场总额控制年度医疗费,不准超支,如有超支,年底按超支额比例下浮报销比例。2001年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结合农场实际,开展医疗保险改革,农场下发《关于印发洪河农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立职工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门诊费从个人账户100%报销,住院治疗从统筹账户按工龄比例报销。加大个人承担比例,即住院治疗费起付标准为全年职工平均工资660元,职工个人报销时,起付标准660元以下由个人自己承担,超出部分660~5000元下浮5%,5000~10000元下浮10%,10000~15000元下浮15%。同时规定到异地住院就医由农场指定医院,分局内下浮5%,地区内下浮10%,省城内下浮15%。改革以后基本保证了职工有病能及时得到救治,但是由于操作存在问题,2002年医疗费统筹基本超支,结果不得不再次下浮11个百分点。例如:一个能按90%报销的老职工,实际报销不足79%。
1985~2000年的医疗保险委员会机构,由农场组成医疗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通常由场长、书记兼任,成员由卫生、劳资、公安、纪检、计财、政研、工会部门组成。2001年成立医疗保险委员会,主任由场长、书记兼任,医疗保险办公室成员由卫生科、职工医院领导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