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理赔处理
第四节 理赔处理
1995年理赔的原则是,自然灾害造成减产损失低于常年产量30%以上,由个人向作业区申请,由风险办进行实地调查和测产,通过录像、照相等措施提供依据,然后进行鉴定“一度定损”或“二度定损”。保险作物生育期间受到保险责任内自然灾害时,对受灾作物损失程度的调查和评估为“一度定损”;对保险作物产量的测定,保险作物受灾产量与常年产量相比较、测定减产程度为“二度定损”,最终在收获前确定损失程度,计算保险作物理赔比例。2000年又新规定,对行政征地、工程施工、造林占地、畜牧啃食以及人为技术失误、风险互助故意行为等不予理赔。
2002年6月中旬农场区域内发生严重雹灾,二区5户、三区1户、八区2户共8个种植户受灾,面积达2080亩,灾情较为严重。其中大豆6成至8成受灾面积达1500亩;水稻6成受灾,面积达580亩。风险办根据受灾的现场记录和秋收时的测产,利用“一度定损”与“二度定损”相结合的方法给予理赔,总理赔额52560元。大豆平均每亩理赔21元,水稻平均每亩理赔28.5元,农户最多理赔12600元,最少2100元,体现了“互助共济,风险共担”的原则,使参保户的损失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