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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地管理

第二节 土地管理


一、开发利用
  1985年按建场初规划作业区不设居民区,全场职工集中居住在场区,耕地由农场统一开垦和耕种。1988年按照农场总局规定,允许职工个人开发荒地的精神,在原来批办四户家庭养殖场的基础上先后批办了11户开发性家庭农场。经土地部门批准,与农场政研室签订承包合同13000亩荒地。1993年又批办40户开发性家庭农场,开发荒地40000亩。
  1998年为了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本着真诚合作,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经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厅驻建三江土地管理局批准,由黑龙江省黄金总公司牵头与八家黄金公司联合在境内买断使用权30年2万亩土地,用于开发农业生产。由黑龙江省土地局核发土地使用证。同年根据垦区四荒政策,经建三江土地管理局批准场内职工李宝东、张健等17名职工在区域内开荒2.2万亩用于农业生产使用期30年。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地籍管理
  1996年对场部地区个人非农业用地进行登记发证工作,共填写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579份,并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2001年开展了场部地区宾馆、水暖、公安、银行、邮局等企事业单位用地的土地登记换发证,共发证24个。2002年11月开展了场部地区个人用地的土地登记换发证工作。
  三、执法监察
  1985年以来,监察农场辖区内的一切土地使用单位,查处一切违犯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案件,保障各项用地的顺利实施,维护各用地单位和个人合法权利和利益。
  1998年接受管局土地局和上级土地管理机关执法检查,没有发现违法现象,对辖区水暖队、水利队和粮食处理中心等24个单位以及个人用地进行检查,抽查100多次,没有发现违法用地案例。
  2001年对作业区进行检查时发现五区农户庞某及孙某私自开荒47亩和41亩,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和9000元的决定。同年管局土地局监察科来场检查时发现富民新区一居民在没有办理手续的情况下准备私自建房,经说服、教育下,这户居民补办了手续再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