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户籍
第六节 户籍
1985~1995年,户籍业务工作,由同江市办理。1996年后,地方市县将户籍管理工作交给农垦,从此洪河公安派出所开展了户籍管理工作。1985年户口政策相对比较稳定,由于农场现代化水准高,劳动生产率高不需要调入职工,行业特需人才也要经农场行政领导批准,才能调入准许落户,为此人员没有发生大的变化。1996年后,随着农场改革的深入及小城镇户籍改革,农场也相应地制定了符合实际情况的户口政策,对垦区内的职工来农场承包土地以及来农场开发土地的农村劳动力,只要承包期限满一年以上,无违法犯罪,无违反计划生育的均可给予落户,落户后福利待遇包括子女入学、就业和医疗等均与农场职工相同。通过调整落户相关政策大批外引人员在农场安家落户。